来源:股权转让作者:admin 时间:2021-03-13 10:24:03浏览79次
新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号文(国[2004]390号)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明确了企业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
一、股权转让方拟分享的被投资单位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当确认为股权转让收入,不得确认为股息收入。
二、企业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和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将投资者应分得的被投资单位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确认为投资者的股利收入,在计算投资者的股权转让收入时,可从转让收入中扣除。
3.企业清算或转让其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全部股份时,被清算或转让的企业应根据过去已核销和增加的坏账准备等各种资产减值准备的金额,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方(或投资方)应根据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股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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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本文由当局发布,主要是为了避免对企业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进行重复征税。
比如,按照现行税收政策,如果A投资B,A和B的税率都是33%,那么股息收入就不征税。
如果A是33%,B是15%,那么
只需要交18% (33%-15%)的税。如果定义为股权转让所得,应全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比如股权买100万,转让时卖120万,那么20万要全额征税。从这份文件来看,企业先分红再转让股权是非常有利的。
根据第二点,如对全资子公司和持股95%以上的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则无需进行此类规划。
同时也说明,在清算或转让前,公司持有其子公司股份不足95%,因此有必要探讨是否有可能在清算和转让前收购足够多的股份到95%以上,因为这可能为企业节省巨额税收。
第三点是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的差异可能形成的时间差异。这部分是准备企业在会计上不能作为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从税收的角度可以作为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该文件规定了转让企业或投资企业作为清算转让企业分配的股息收入应享有的权益,这对企业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