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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流程,股权转让相关概念

来源:股权转让作者:admin 时间:2021-03-13 14:00:07浏览116次

股权转让合同是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通过协商一致就股权转让达成的合同(协议)。

1999 《公司法》的一个缺陷就是更注重监管,忽视自治。在股权转让方面,体现在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严格限制性规定上: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必须由公司股东会决定。

2004年《公司法》修订的思路之一是鼓励公司自治,扩大公司和股东的自治空间,尊重公司和股东的自治和自由,增加任意性和赋权性规范,减少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

2013年《公司法》,意思自治原则进一步加强,备案制大力转型。

(本次修订详见2014年3月4日。

根据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新《公司法新修订法律评析》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没有强制性规定,允许股东通过公司章程自由约定股权转让。只有在公司章程没有对股权转让做出任何约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新《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即股东应当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

1、何谓股权收购

股权收购是指收购公司通过公开手段或协议获得目标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股份,从而获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公司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第2条规定,“股权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境内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可见,股权收购包括认购股权和认购增资。

从被收购方的角度来看,股权收购表现为股权的对外转让。

2、股权的外部转让(对外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制度包括股权的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

股权的外部转让,以及由于法律赋予其他股东选择同意或优先购买权的权利,形成了四种立法模式:

第一种立法模式:

它只规定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份时,只需征得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同意,不赋予公司或其他公司优先购买权。

第二种立法模式:

只规定了优先购买权,没有约定同意权。

第三种立法模式:

它既规定了同意权,又规定了优先购买权。

第四种立法模式:

授权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同意权、优先购买权或其他限制,正是美国公司法采用的模式。

在美国公司立法中,立法规定的选择性限制性条款包括:

(1)使股东首先有责任向公司或其他人提供获得限制性股票的机会(分别、顺序或同时);

(2)使公司或其他人获得限制性股票(单独、顺序或同时);

(3)要求公司、任何类别的股东或其他人同意限制性股票的转让,只要这些要求不是明显不合理;

(4)禁止将限制性股票转让给特定人或特定类别的人,只要这些要求不是明显不合理。

中国《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三章规定了股权对外转让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份。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其股份的转让,并征得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买,视为同意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股权的权利。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3、股权收购的效应

股权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的股东,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股权。

股权收购后,收购公司成为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享有法律规定的各种股东权利。收购公司只承担出资范围内的责任,而目标公司仍保持其原有的法律主体地位,原债务仍由目标公司承担。

与资产收购不同,目标公司的原始债务对未来股东的收益影响很大,因此在股权收购之前,收购公司必须调查清楚目标公司的债务状况。

由于目标公司的或有负债在收购过程中往往是不可预测的,因此股权收购存在一定的债务风险。

在股权收购中,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受到的影响最大。根据《公司法》,股权转让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有优先转让权。对于一些特殊的企业,法律法规可能会对股权转让做出更严格的规定,以便更好地保护其他股东的权益。

例如:

根据《公司法》,合营一方将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必须征得合营另一方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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