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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确立基本制度的重大意义,中国公司清算制度的建立

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6-02 20:18:03浏览77次

公司的清算是一个系统工程,应该尽可能做得**好。但坦率地说,公司清算涉及许多权益,而有些公司,由于公司本身规模大,或由于公司管理混乱,或由于人为因素的影响,使公司清算成为一项非常困难的任务。然而,设计中会有许多缺陷。然而,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面对公司清算的混乱,我们不得不放弃这些担忧,这是没有根据的。如何设计公司清算制度?笔者认为必须遵循“公平、高效、低成本”的原则。公司清算涉及许多社会主体的利益,如股东、债权人、债务人、公司雇员和国家。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平衡各方利益,充分发挥公司法人制度的优势,必须保证清算的公正性。清算的公平是清算中首先要遵守的原则。因此,清算制度的设计应着眼于所有利益主体的救济,尤其是弱势主体的利益。公司的清算有时非常复杂,可能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其他因素。清算成本很高,时间太长。但是,过高的公司清算成本和过长的时间不利于利益主体利益的实现,会阻碍相关主体的清算积极性,也不利于清算程序的发展。

1.清算类型的建立。在现实生活中,公司有不同的类型、规模和类型,导致公司的终止。因此,必须详细分析具体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设计不同的清算类型,并根据不同的清算类型设计不同的程序。千万不要用同一个模具来炼钢,以免出现问题和没有对策。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清算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分为不同的类型。首先,根据法律规定的清算程序和方法是否不同,清算可以分为法定清算和任意清算。法定清算是指清算对象的清算主体、程序和方法依法预先设计完成,清算对象必须按照本规定进行清算的行为。这种清算方法通常适用于公司制度。任意清算是指法律授权清算对象的具体清算程序由企业章程和相关投资主体的主观意愿决定,只要相关意愿不违反法律。这种清算方式一般适用于无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如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本文认为,就公司清算而言,只能采用法定清算,不能任意清算。这是由企业系统承担责任的方式决定的。就公司而言,公司股东在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公司在资产范围外承担责任。现实生活中,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玩“金蝉”、“空手套白狼”的把戏,损害了善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些不当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制度的积极意义。因此,对于公司来说,有必要通过法律手段预先设计一套严格的清算制度,以减少相关清算主体的意志空间。与公司相比,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实体可以对外界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可以将公司清算问题降低到公司治理文件中。然而,提交人认为,即使如此,法律也不能放任自流,任意行事。

因为,除了公司债权人之外,投资者的利益也应该受到相关调整。如果投资者之间发生冲突,无法进行清算,或者公司文件中的清算程序严重侵害相关利益,法律应当给予适当的救济

目前,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设立这两种不同的清算制度,这是《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所规定的。这具有积极的意义,可以为公司法立法提供借鉴。普通清算是指公司可以成立清算组,自行进行清算的清算情况。特别清算是指公司在清算期间不能成立清算组时,由相关主体组成的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这种划分是一种现实可行的方法,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公司有明确的清算主体,公司的清算主体可以就清算组的成立及相关程序达成共识,公司可以负责清算程序。相反,公司治理极其混乱,公司股东根本无法成立清算组。在这种情况下,有关部门应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律规定启动清算程序。 第三,关于设立自愿清算和强制清算。公司股东自愿表示愿意进行清算,这自然是自愿清算。自愿清算包括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在特别清算中,公司股东应被界定为有清算意图但无清算权的股东。强制清算应当是公司股东恶意逃避清算责任、对法律规定的限时清算制度视而不见、逃避公司债务的行为。强制清算应由股东或债权人提起的强制清算诉讼引起。法院应当责令公司的有关清算主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公司的清算。不能或者拒绝完成清算的,法院可以聘请有关机构和人员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不能承担清算费用的,法院可以责令清算主体承担清算制度。强制清算是对自愿清算的必要补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我国公司法没有相关规定,因此有必要建立强制清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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