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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清算资金汇出,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

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6-02 16:54:02浏览92次

企业清算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

**章总则

**条为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顺利清算,保护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清算。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破产清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三条企业可以自行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按照本办法关于一般清算的规定办理。

企业不能按照普通清算的规定组织自己的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清算有严重障碍的,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特别清算。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专项清算的,专项清算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解散和清算的,按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企业清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批准的企业合同、章程为依据,遵循公平、合理和保护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一般清算

**节清算期限

第五条企业清算开始之日,为企业营业期限届满之日,或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企业解散之日,或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决定终止企业合同之日。

第六条企业清算期限自清算之日起至向企业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之日止,不得超过180天。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清算期限的,清算委员会应当在清算期限届满15日前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延长清算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90天。

第七条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二节清算组织

第八条企业进行清算时,企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成立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应当自清算之日起15日内成立。

第九条清算委员会至少由3名成员组成,清算委员会成员由企业主管部门从企业主管部门成员中选聘。

清算委员会设董事一人,由企业主管机关委派之。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清算委员会可以聘请工作人员处理具体清算事宜。

第十条清算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更换清算委员会成员:

(一)清算委员会成员有违法行为的;

(二)债权人请求并有正当理由的;

(三)清算委员会成员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

(二)公告未知债权人并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

(三)处理企业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

(4)提出财产估价和计算的依据;

(五)清缴欠税款;

(六)清理债权债务;

(7)处理剩余的

第十五条清算期间,企业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机关可以派员出席企业清算会议,监督企业清算。

第三节通知和公告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自清算之日起7日内,将企业名称、地址、清算理由和清算日期书面通知企业审批机关、企业主管部门、海关、外汇管理机关、企业登记机关、税务机关、企业开户银行及其他有关单位。企业有国有资产的,还应当通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在全国性报纸或者地方省级或者市级报纸上至少公告两次。首次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0日内公布。

清算公告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地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清算委员会通讯地址、成员名单和联系人等内容。

第十八条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

第十九条债权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并提交债权数额及相关证据材料。

未在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已知债权人的债权应当纳入清算;

(二)在企业剩余资产分配完成前,未知债权人的债权可以要求偿还;企业剩余财产已经分配的,视为放弃债权。

第四节债权、债务及结算页

第二十条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核实债权后,将核实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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