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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确立基本制度的重大意义,中国公司清算制度的建立

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6-02 20:18:03浏览77次

2.清算主体和责任的设置。参照各国关于清算责任人的规定,一般有四种类型:公司股东或董事、公司章程确定的清算人、股东大会决议指定的清算人和法院选举的清算人。借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发文件的规定,笔者认为公司清算的主体可以设置如下。(一)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清算时,国家授权的投资主体为清算主体。国有独资公司被撤销的,清算主体可以是授权投资者或者撤销决定的主体。(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是公司股东名册中登记的所有股东。如果公司没有股东名册,可以参照公司章程和公司登记文件确定公司的股东资格,并将其认定为清算主体。(三)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的清算主体为母公司,子公司的清算主体为各投资股东。(四)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公司章程规定的负责清算的股东或者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为清算主体。公司章程没有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选定的,派出人员担任董事会成员的股东可以作为清算主体。以上是设立清算主体的问题。在考虑清算主体的设定后,有必要明确不及时清算的法律后果,以加强对责任人的限制,这涉及到如何设计清算责任的设定。笔者认为,为了强化清算主体的清算意识,应当设计三种不同的清算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清算诈骗罪)。在民事方面,应设计清算主体的清算义务,即在公司面临法定清算时,法律要求清算主体自愿清算公司,并清理公司股东、债权人、债务人和股东的相关权益。清算主体不能及时清算的,法院可以要求清算主体按照次级债务的设定履行义务。清算主体违反法院强制决定恶意清算的,可以责令清算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在设定行政责任时,清算主体不主动清算的,公司登记部门可以直接对其实施行政处罚。至于恶意清算和转移公司财产,给相关社会主体造成重大损失。清算欺诈的刑事处罚责任可以设定,相关清算主体的刑事责任可以追究。笔者之所以全方位设置清算责任,是基于对当前公司清算是一种普遍现象、严重损害社会公平的深切感受。可以说,“在乱世,需要重码”。

3.限时清算制度的构建。现实生活中,公司清算主体拖延清算的情况屡见不鲜,严重阻碍了公司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必须规定公司清算主体的清算时间。由于导致公司清算的情况不同,法律规定的清算期限也应不同。公司自由解散并导致清算的,应当自公司解散的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内组织清算。如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被清算的,应当自处罚决定发出之日起一定期限内组织清算。并且根据公司的国家模式的性质,可以设定公司应该完成清算的时间。

公司清算的具体程序主要包括通知和公告程序、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表决机制、公司清算委员会的具体设置以及公司清算费用的承担。公司财产的分配。公司清算时,应当通知能够通知的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公司债权。无法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法定载体上公告,要求其申报债权,并决定超过债权申报确认机制。为了防止公司恶意宣布其逃避债务的意图而不通知可以通知的债权,可以建立相应的责任机制。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表决机制可以借鉴破产清算的实践。一般来说,对公司清算费用的承诺应被确定为国内公司的义务,并应优先于财产。但是,法院强制清算的,可以责令公司清算主体承担公司清算费用。关于公司财产的分配,我们可以借鉴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即先支付清算费用,然后根据公司职工工资福利、国家税收和普通债权,先支付有担保债权,再支付普通债权。

5.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与债权侵害理论体系在公司清算中的应用

鉴于公司股东在清算过程中发现虚假出资和抽逃资金,导致公司法人资格的设立条件不足,危及债权人利益,可以直接否定公司法人资格,责令股东承担责任。即使在极其恶劣的情况下,也可以中止公司的清算,可以责令股东先直接偿还债务,然后恢复程序,解决股东的直接清算利益。

鉴于清算主体在清算过程中逃避清算或转移财产的情况,该行为可视为侵犯债权的行为,清算主体可直接被责令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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