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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后股东的责任,公司清算不当股东有责任

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7-25 08:00:04浏览129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是公司的法定清算义务人。如果在公司解散和清算的**后一刻清算义务没有得到适当履行,那么连带责任将随之而来。

1. 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在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信使

被告胡某和是甲公司的股东,各持有50%的股权。2003年,甲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限期清算。但是,被告人胡某、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甲公司2002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显示,该公司当时的资产总额为50万元。

2010年8月,乙公司以胡某、滥用股东权利,逃废债务,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清算甲公司资产,造成甲公司资产损失和债权无法实现为由,向法院提起赔偿责任诉讼。

法院认为

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股东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公司清算。胡某和作为甲方的股东,自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一直没有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没有证据证明2002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负债表上所列的甲方资产损失50万元是甲方的正常经营损失,因此, 经查明,由于两名被告未能及时对甲公司进行清算,致使乙公司的债权无法实现,责令两名被告赔偿乙公司的货款损失、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损失。

实践分析

《公司法》第180条和第183条规定,公司应当在特定情况下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和注销。逾期成立清算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可以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的财产损失与清算义务人的逾期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清算义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 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信使

被告是a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1999年,原告建造了被告的厂房,工程总造价为50万元。2000年项目竣工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万元,剩余金额已经拖欠。

2009年12月,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经人民法院受理后,由于管理人未能提供a公司的财务信息,审计人员无法对财务报表发表意见。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裁定驳回a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此外,2010年11月15日,被告将a公司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本案以外的第三方。

法院认为

首先,被告作为公司的股东,是公司破产清算时的自然清算义务人。有义务提供著名城市公司的财务账簿、会计凭证、重要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由于未能履行义务,未能提供相关财务账簿和凭证,法院无法对著名城市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依法对甲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法承担清偿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时,将公司股权转让给他人并不免除其清偿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

实践分析

公司应注意规范经营,股东应注意依法保存相关的财务账簿、会计凭证等信息。作为清算义务人,股东有义务提供相关的财务账簿和凭证,未能提供的可能被发现延迟履行

在股东的控制下,A公司有大量的账户外账户。清算期间,股东无法提供完整的账簿。公司无法清算,公司财产不受正常监管。在任何时候,都有可能贬值或转让并出售,这将不可避免地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公司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的偿还承担责任。

实践分析

当公司面临困境时,一些股东试图以股东有限责任为挡箭牌,通过转让、捐赠、低价出售或低价偿还债务等方式恶意处置公司财产,从而降低公司的偿付能力,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这是法律所禁止的。一旦出现恶意处置财产的行为,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清算义务人恶意处置公司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件信使

金某和徐某于2003年投资成立a公司,分别持有80%和20%的股份。2007年,公司向b公司借款150万元,2008年,A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提交虚假清算报告。清算报告显示公司无负债,固定资产净值为201万元。金和徐按股权比例分享剩余资产的红利。登记机关批准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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