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7-25 08:00:04浏览129次
乙公司以150万元起诉金、徐。
法院认为
作为公司股东和清算组主要成员,金、徐未清偿公司债务,即分配公司剩余资产,注销公司。显然,他们没有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分配的资产超过了本案的债务。他们按照各自的财产份额,负责赔偿B公司的未偿债务150万元。
实践分析
法律明文禁止准备虚假清算材料、逃避债务、使清算过程流于形式、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因此,即使它被“合法”取消,股东仍然需要为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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