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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解散的事由,合作企业与合资企业

来源:公司解散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3 08:38:02浏览144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90条,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一)合营期限届满。

(二)企业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的;

(三)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导致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不能继续经营的;

(五)合营企业未实现经营目标,没有发展前途;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七)董事会决议解散;

(八)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根据第7款,由股东组成的董事会可通过决议解散本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3条的规定,解散合营企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一致通过。 第32条第2款董事会会议应在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时举行。

注意,董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才能召开(如果合资公司的章程有更严格的规定,则应符合章程的规定),企业解散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才能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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