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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了股东能撤吗,大股东能解散公司吗

来源:公司解散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4 09:08:02浏览112次

公司解散时大股东滥用权利时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1.从案件开始退股:收回什么样的股份。

“天生勇”食品有限公司是1998年改制后成立的股份合作公司。它有48个股东。由于公司自成立以来未进入实际经营,因此从未召开过股东大会。2004年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当公司管理层通过广播宣布拍卖公司资产时,大部分股东得知公司即将被出售,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面临被侵犯的危险。拍卖前,公司法定代表人找了几个股东回购原股份(撤股),开价比原股份高1000元。因为是在仲裁处通过仲裁协议办理的,仲裁员和法定代表人受到“外债太多”等原因的诱导,如果股份不卖(撤),以后一分钱都拿不到,部分股东还心存疑虑。因为他们都知道公司从来没有经营过,怎么会有那么多外债,是不是法定代表人有意制造假债,但是没有别的办法知道这些内容。后来咨询律师了解到,公司法规定股东有知情权,有权查询公司账簿凭证,有权了解公司债权债务的真实情况。股东与公司经理协商分析债务,经理拒绝,股东不得不就知情权提起诉讼。但法院认为,此类诉讼从未处理过,暂不予立案。股东苦苦哀求后,答应立案,但交费后告知不能立案,说是仲裁在办案。事实上,仲裁只处理股东股份的交易,不涉及公司知情权的内容。法院不立案是错误的,股东权益保护不能进入诉讼和司法程序,这是公司中小股东目前面临的重大问题。

二、矛盾焦点:大股东滥用权力为小股东维权制造障碍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合法公益的保护问题。小股东如何应对大股东的不公平行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享有自利性权利和共同利益权利。利己权主要是指股东取得出资证明书、转让股份、分配股利、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权利;以自身利益和公司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称为互利权,如行使表决权的权利、查阅公司账簿的权利、宣布董事会决议无效的权利等。利己权主要针对财产权,互利权主要是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利,共同构成股东享有的权利。

大股东排挤和侵害公司利益,将小股东排除在公司管理权范围之外。公司法只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为中小股东正确判断公司的盈亏,依法赋予股东知情权。大股东恶意转让公司财产、虚拟债务时,股东有权提出异议,有理由维权。

实际控制公司的人的不公平行为导致公司资产流失,股东期望合理利益的权利失效,公司管理行为缺失或不当,导致公司陷入僵局,无法进行有效经营。公司中小股东有理由认为,当他们对大股东失去信任时,他们可以寻求司法救济,而他们在维权时面临的困难是获取问题

新《公司法》修订后,增加了中小股东对公司解散的请求权,这是中小股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准司法救济权。小股东行使公司解散请求权,前提条件是: (1)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2)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3)被起诉。公司解散以公司丧失经营资格为依据,分为强制解散和自愿解散。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由全体股东按照特别多数形成的决议进行,这就是股东自愿解散。强制解散是指当公司有法律原因时,股东通过司法裁决要求解散公司。这一规定是新修订的《公司法》明确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对改变原来对公司司法解散退避三舍、慎之又慎的态度的现实回归,也是对中小股东保护的开创性工作。

大股东通过抽回股份恶意合并资本,将小股东挤出公司,凭借表决权操纵股东会,损害小股东利益,使公司制度偏离股权平等的实质要求,破坏公司民主管理,辜负小股东的投资预期。公司理论是大股东胡作非为的舞台,大股东要么圈钱,要么做假账,将自己的权益扩大到极限,加剧了唯利是图、缺乏诚信、缺乏责任感的局面。大股东资本多数决原则违背了法律的基本精神。可以说,公司法中的资本多数决原则是根据投资收益率和风险承担系数的一致性而作出的特殊规定,是公司的一项原则。但当资本多数决原则被无限期滥用时,就需要加强和重视同股同权。只强调债权利益而忽视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或者忽视公司作为股东获利工具的特点,都会陷入公司的怪圈。如果平等原则真的属于同股同权原则,那么小股东的权益也不容小觑,从而限制大股东以多数原则支配公司的行为,缓解大股东滥用职权时损害小股东利益的矛盾和冲突。当公司治理秩序完全失控时,公司股东会无法做出有利于中小股东的决议,中小股东的权利瘫痪。小股东看着公司的衰败和没落,看着公司财产的流失和损失,却无能为力。如果股东利益冲突达到权利纠纷和情感对抗的程度,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丧失,公司将处于解散的边缘。

我们说,股东加入公司,依法享有一种期待权,期待公司继续发展经营。当公司无法正常运营时,公司人格恶化,期待权失效。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只需要解散,这需要股东大会的决议。由于股东之间失去信任,公司陷入僵局,内部关系瘫痪,无法做出决议。中小股东只能寻求外部司法救济,解散方式可以通过行政(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撤销)

四.清算正在进行中:可以通过安抚或替代的方式解决。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是公司解散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对企业法人最严厉的制裁,涉及诸多法律关系的协调。为了尽快摆脱长期锁定的出资,少数股东要求解散公司,并予以软化

购买股份不仅使受害股东以公平合理的价值退出公司,而且不影响公司的生存。它可以是一种双赢的救济措施,替代救济确实是必要的。需要注意的是,保护股东权利的法律途径没有一个是完善的,每一种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和固有的局限性,只有重叠保护才能更周到地保护股东权利

动词(verb的缩写)企业终止:法人资格由公司法人变更为清算法人

不同的法人性质和诉讼代表人理论的引入是解决公司从解散到注销和终止阶段问题的好方法。

解散的公司必须经过合法的清算程序才能被摧毁。公司清算是指解散的公司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了解其法律关系,彻底消灭的程序。

解散是一种法律事实,是公司消亡的原因。清算是清算的前提,清算是解散的结果,公司清算是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对此必须有正确的认识。《公司法》第八条规定,清算结束后,清算组还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公告后可以终止公司。

法院支持公司解散请求的,公司应当进入清算程序。公司没有清算的只是终止其资格,公司法人成为清算法人。《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公司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逾期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

清算组应当在判决解散后十五日内成立。自动履行期后判决不履行的,原告股东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向法院申请执行。公司解散的执行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执行。执行法院可以参考债权人的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义务人组成清算组的特别程序,选定清算人组成清算组,由股东协议确定清算组成员。司法实践中,清算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一般是一起审理的,清算作为处理债权债务的前置程序。清算组应当由清算义务代表、职工代表、债权人代表、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在法律性质上,清算组是清算法人的执行机关,对内执行清算事务,对外代表清算法人了解债权债务。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进入清算,从另一个角度更容易解决的,在公司解散请求中增加清算责任。到期未履行清算责任的,法院将责成相关部门或人员组成清算组,由所有清算义务人承担清算事务。解散是指企业法人因法律工作者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终止活动、终止法人资格的行为。是法人主体消灭的必要程序。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是公司解散的法定原因之一。有些法律行为很可能发生在从法定解散事由出现到企业被撤销的期间。清算是法人解散后清理债权债务,终结其法律关系,使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公司被吊销执照时,其权利能力的行使范围受法律限制,除清算外的一切经营活动均应终止。只享有清算范围内的民事权利,且只能依法进行清算,其民事主体可以确定为清算人

公司解散或清算主要是指公司作为法人对外清偿债务。在实践中,对于公司应当清偿的外债是否视为股东的债务,往往存在一些模糊的理解。特别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进入诉讼程序,公司会代表公司起诉,决定公司清偿或清算。首先,公司的所有资产都将被清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还取决于公司在登记时是否有逃废、少缴注册资本、转移、出售或者隐匿公司资产的行为。如果存在这种损害退股股东利益,使公司资产不能用于清偿外债的行为,公司责任股东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代替公司向债权人清偿债务。这就是揭法人之沙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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