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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和司法解散,公司僵局司法强制解散程序初探

来源:公司解散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4 09:44:01浏览120次

2007年4月11日公布了《公司僵局司法强制解散程序初探》。07:58336034.新《公司法》引入了公司僵局司法强制解散制度。但是没有规定程序的适用,给司法实践带来混乱。本文在法制史、法学理论和法律比较的背景下研究这一课题,探讨司法强制解散程序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并设定具体的适用程序,为新制度的具体实践操作提供切实可行的方案。关键词:公司僵局司法强制解散程序指导思想和原则介绍《公司法》,修订后,引入了其他国家公司法中相对成熟的司法强制解散制度。新《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持续存在将对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不能以其他方式解决的,持有公司全体股东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该规定对弥补和完善原《公司法》公司解散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但从程序上看并不尽如人意,可操作性不强。自2006年1月1日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以来,法院受理的涉及公司的案件数量大幅增加,其中包括大量股东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的案件。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地方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对当事人的认定、管辖依据和案由、申请解散事由的审查、受理案件后程序的适用(是否参照破产程序)、诉讼费的收取等方面缺乏统一的认识和标准。笔者认为《公司法》的修订并不是终点,理论探讨尚未结束。应专门制定公司僵局司法强制解散制度,规范和统一此类案件的立案和审理,使该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文将从法制史、法学理论和法学比较的角度,结合审判实践对这一课题进行研究。一、公司僵局基本理论(一)公司僵局理论的概念和实质起源于英美法系。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的定义,公司僵局是指“公司的活动因股东或董事的一个或多个派别反对公司政策的一个主要方面而停滞不前”的状态。1德克萨斯州立大学的教授汉密尔顿认为“僵局”是指能有效阻止公司采取行动的控制安排“2。法官对公司僵局概念的解释也可以从美国《公司法》案中看到。在Callier案47中,伊利诺伊州上诉法院援引新泽西州最高法院RKO Theaters,Inc .诉特伦顿-新不伦瑞克剧院公司案48,将公司僵局解释为“由于股东的决定或无力做出决定,公司无法行使其法人权力”。3国内学者经常借鉴英美法的表述,“公司僵局是指由于股东或公司经理之间的利益冲突,导致公司的有效运行机制失效,因对方拒绝出席而无法有效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任何一方的建议都不被另一方接受和认可。即使能开会,也没有议案能通过,公司的一切事务都处于瘫痪状态。“笔者认为,在把握公司僵局的内涵和外延时,应注意两个方面。 第一,公司僵局只发生在股东、董事和股东与董事之间,公司经理甚至员工之间、他们与股东和董事之间的矛盾和对抗不能视为公司僵局。 第二,公司的僵局并不一定意味着“公司的一切都处于瘫痪状态”。例如,当公司股东因不能就决议达成一致意见而陷入僵局时,由于不能满足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公司可以作出

(二)公司僵局的成因及分类从表面上看,公司僵局的形成是由于股东和董事之间的分歧和对立,以及公司章程的形式化,缺乏对未来经营冲突应有的分析和预见,不能有效防止公司僵局的发生。深层次的原因有:一是从经济学角度看,公司僵局是由主体利益的差异决定的; 第二,从公司制度本身分析,公司资本三原则和公司股份多数决制为公司僵局的形成提供了制度土壤; 第三,公司自身的组织形式是公司僵局形成的关键和节点。公司的治理结构使得公司僵局的出现成为可能。根据不同的标准,公司僵局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种,根据公司僵局的形成是否存在过错,可以分为股东或董事违反公司章程或其他法定和约定义务导致的公司僵局,以及纯粹因意见分歧或个人因素导致的公司僵局。二、根据出现僵局的公司不同,可分为股东会僵局和董事会僵局。三、根据表决权行使情况,可分为平等表决权僵局和否决权僵局。2 (3)我国立法和司法对公司僵局的态度一直以来,我国司法部门的观点是,公司僵局纠纷属于公司内部事务,不应由法院解决。当时《公司法》没有赋予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权利,也没有规定法院可以决定解散公司。各地法院普遍采取不赞成的态度。《公司法》修正案实施后,部分法院仍表现出回避当事人要求解散公司的谨慎态度,甚至以法律没有规定适用司法强制解散程序为由,暂时拒绝受理此类案件。因为法律原则上只规定了司法强制解散,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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