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司解散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4 13:58:02浏览128次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2条,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一)合营期限届满。
(二)发生严重亏损,无法继续经营的;
(三)合营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导致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的;
(五)合营企业达不到经营目的,没有前途;
(六)合同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因此,合营企业解散时,董事会应
清算委员会的解散程序、原则和人选提出后,应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