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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清算费用,合伙企业清算受阻

来源:公司解散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4 14:00:05浏览162次

核心内容:在本文中,五六懂法网小编将介绍合伙企业的清算过程,包括清算主体的界定、清算程序、清算顺序、注销登记和责任。希望这篇文章能帮到你。

一、清算主体

合伙企业解散时,应当由清算人(不是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人应为所有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在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多名合伙人,也可以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

二、清算程序

清算人应当自确认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合伙企业解散,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注意,10 ^ 30=40;公告,60 45=105)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登记债权。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三、清偿顺序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赔偿、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比例分配和分享实缴出资;出资比例不能确定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所得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是合伙企业的财产。

在合伙企业清算之前,合伙人不得在分割要求获得合伙企业的财产。在合伙企业清算之前,合伙人私下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将其用于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注销登记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非清算方案),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十五日内报送企业登记机关,并申请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清算人未按照本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清算报告,或者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五、责任承担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债务。

合伙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仍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破产对作为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投资者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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