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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上市公司收购的一般规则,上市公司收购漫步规则

来源:公司收购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7 17:22:54浏览79次

上市公司收购是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热点,也是证券行业关注的焦点。在最近的实践中,我们发现一些单位对《证券法》收购规则有不同的理解和争议,这直接影响到上市公司的收购行为。促进上市公司结构优化,促进经济发展。我们认为,上市公司的收购规则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需要明确协议收购条款的适用范围,即协议收购的股票是仅指流通股还是非流通股,还是两者都有。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中存在非流通国有股和法人股,上市公司协议收购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协议收购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上市公司股份。二是通过协议收购流通股(包括a股和b股)。《证券法》第78条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的形式; 第八十九条规定,协议收购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协议转让股权。同时,《证券法》,在其他与上市公司收购相关的条款中,对于协议收购的股权是指流通股还是非流通股并没有限制。法律不禁止的行为是法律行为。这说明协议收购不仅可以收购国有股、法人股等非流通股,还可以收购上市交易的流通股。因此,与之前的收购规定相比,《证券法》不仅突破了之前关于协议收购的不规范规定,还允许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收购。

当然,关于协议收购的规定还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对协议收购的程序和法律后果缺乏规定。二是协议收购与要约收购完全分离,为协议收购留下太多法律空白。 第三,缺乏对股权协议转让和上市公司协议收购的量化规定。这是因为,现实中大量的收购案例表明,不上市流通的股份很容易被收购。如何解决以上问题,进一步规范,应该在《证券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所体现。

其次,要明确投标报价。《证券法》第81条规定,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通过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发出要约。至于对这一条的理解,其中一个问题是,在持股超过30%之前,是否不能发出要约。或者当它持有超过30%的股份时,它必须发出要约。我们知道,股票收购根据收购是否构成法定义务,可以分为强制收购和自愿收购。自愿收购是指收购人在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内,独立向上市公司股东披露其收购目标、价格和数量的行为。强制收购是指当投资者持股比例达到法定数额时,强制向目标公司同类股份的所有股东发出公开要约的法律制度。《证券法》第81条没有要求投资者持股达到30%时强制收购,但规定如果继续收购,必须发出全面收购要约,符合强制收购的特点。但本文强调,当持股比例超过30%时,必须通过强制收购要约的方式进行收购,但并不禁止持股比例低于30%时通过自愿收购的方式进行收购,一般称为“要约收购”。从过去的案例实践来看,竞价购买可以避免多个标语牌引起的股价波动,减少对市场的影响。

最重要的是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的结合。也就是说,非流通股的柜台收购或者上市股份的交易所交易收购,与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同时进行。我国证券法对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分别作了规定。但是对于通过交易所和场外交易进行收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交易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30%,如果继续收购,需要发出全面收购要约。全面收购可以获得对上市公司的绝对控制权,但成本会更高,被收购公司在收购成功后可能会失去上市地位,一般不愿意被收购人看到。因此,在非流通股比例(国有股和法人股等)的情况下。)过大,单纯依靠交易所收购流通股(b股或a股)是不可能达到持股目的的,公司股东持有的其他股份也必须收购。因此,为了鼓励并购和优化社会资源,我们应该在立法上肯定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相结合,并进一步做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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