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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采购法律制度研究,古代养老法律制度研究

来源:公司收购作者:何红叶 时间:2021-05-17 20:41:22浏览149次

概要

公司收购,尤其是敌意收购,是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基础,对改善公司治理具有积极作用。在后股权分置时代,M&A市场正面临着深刻的变化。新时代必然对反收购立法提出新的要求。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和“两法”的实施,证券市场的监管理念、市场结构和法律框架都发生了重大变化,这意味着收购行为和反收购行为必然发生变化,尤其是中小企业的柔性板制度,应该更加重视公司的反收购问题。

证券市场的市场结构、公司治理文化、政府监管、税收等。都可能对公司收购产生影响。公司收购影响所有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公司收购还涉及很多法律法规。本报告侧重于董事和股东之间的关系,并以《公司法》的相关规则为基础。报告将国外反收购立法分为三种类型:以特拉华州为代表的成熟发达的美国市场立法,以德国、英国和欧盟指令为代表的有争议和冲突的欧盟市场立法,以香港、台湾省、韩国和日本为代表的新兴管制市场立法。

报告的主要内容分为五个部分: 第二部分首先对反收购的相关概念进行了澄清,为研究奠定了基础。反收购措施根据实施时间分为两类,根据董事会权限和股东是否需要批准分为三类,从决策权分配角度分为两类。这些范畴是报告研究的基本线索。

第三部分比较了不同国家反收购的市场结构和法律框架,包括收购方式、股权结构和收购历史。反收购的市场结构和法律框架对敌意收购的影响与反收购的具体措施一样重要。反收购的市场结构和法律框架与反收购的具体措施相互作用。如果法律框架对敌意收购的限制较少,反收购措施的可能性会更大。

第四部分比较了各国反收购的立法政策和具体措施。在不同的市场中,反收购的动机不同,反收购立法的目的不同,反收购立法的实际效果也不同。反收购只是公司治理的机制之一,它与公司治理中的其他机制相互作用,达到平衡公司参与者利益的目的。

第五部分研究了我国反收购法律制度的历史和现实,包括反收购的法律框架、具体规则、反收购案例、股权分置改革后收购和反收购的变化以及可能采取的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在我国,合法有效的反收购措施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股权结构、公司章程的限制、董事会对收购的意见以及寻求要约收购的人。

第六部分,笔者提出了完善我国反收购立法政策及相关规定的建议。该报告认为,关于收购和反收购的立法政策应尊重公司控制权的现实,改革方案应平稳过渡,否则会导致法外行为泛滥。我国反收购立法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坚持强制要约模式,完善部分要约规则。立法应借鉴英国的做法,坚持强制要约收购模式,在承认部分要约的前提下限制部分要约。部分要约经目标公司独立股东批准的,可以部分要约;否则,除了法律原因,部分报价是被禁止的。

2.限制董事行为,规范董事对要约收购的意见。在我国的反收购实践中,董事会往往采取激烈的法律和非法律反收购措施。中国应该学习英国和德国的做法,董事会不应该采取其他反收购措施

3.立法应以规范公司章程规定的反收购措施为重点。公司章程中反收购条款的法律性质可分为三种: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这些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应当按照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反股东和董事的受托责任、不损害公司及其参与者的利益三个原则来判断。

4.承认表决权限制协议和股份转让限制协议的有效性。股东协议和股份转让限制可能成为我国未来股东的反收购措施,其法律性质应得到承认。从台湾省的经验来看,台湾省鼓励公司或股东形成战略联盟和并购,稳定公司决策。表决权约束协议在中国法律中是合法的,其效力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5.建立纠纷解决机制。澳大利亚在判断董事反收购行为合法性方面的经验值得借鉴。为了克服澳大利亚法院判决的专业性和效率缺陷,如果在要约期内出现争议,收购委员会将进行仲裁。在完善反收购规则的基础上,中国证监会应成立收购委员会,对要约收购过程中的争议进行判断。

关键词:反收购强制要约收购部分要约收购拆分股权结构

一.导言

公司收购,尤其是敌意收购,是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基础,对改善公司治理具有积极作用。敌意收购与公司管理层没有直接关系,最容易引起管理层的反对。管理层通常采取反收购措施来阻碍敌意收购的实现。如何判断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已经成为收购立法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所有国家和地区的收购立法都明确规定了各自的反收购立法政策,并规定了具体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

在后股权分置时代,中国M&A市场正面临着深刻的变革。从收购方式来看,要约收购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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