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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具备的条件,上市公司符合哪些条件

来源:公司收购作者:任晏纵 时间:2021-05-17 22:15:23浏览71次

公司资本的自由流动是市场经济存在和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之一。因此,公司之间的并购已经成为一种频繁的现象,那么被上市公司收购的条件是什么呢?上市公司的收购程序是怎样的?针对这些问题,五六懂法网边肖将解答你的疑惑,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被上市公司收购的条件是什么

1、对象条件

上市公司收购的对象是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即公司发行并由投资者持有的股票,不包括公司以自己名义持有的股票和公司直接发行的股票。前者是发行股票过程中保留或未出售的部分,后者是公司购买其股票后未核销的部分。我国现行法律采用实收资本制,公司待发行的股份全部发行后才能办理公司登记,所以我国公司法不包括公司的库藏股;同时,我国只允许公司为注销股份而购买自己的股份,也禁止上市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据此,上市公司收购中的“已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发行的各类股票。中国的股票分类很复杂。在接受国外证券法传统分类的同时,也根据我国特殊的经济社会条件,在我国创造了一些独特的股票形式,如a股、b股、h股,此外还有流通股和非流通股。我国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中所称的“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发行的各种股票,不限于流通股。

公司收购的对象不包括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是债券持有人合法拥有的,由公司债券发行人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的债权凭证。债券持有人可以要求债券发行人到期还本付息,但对债券发行人的内部事务没有表决权。即使投资者持有大量公司债券,也不足以影响公司的资本结构和决策权。但如果投资者购买未来可以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申请将其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债券持有人将转换为股票持有人,可以直接参与公司事务。因此,可转换公司债券也可以作为公司收购的特殊对象。

2.市场情况

上市公司的收购必须通过证券交易所完成。证券交易场所是依法设立并经批准的证券交易或交易场所,分为集中交易场所(即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场所。前者如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后者如以前运营的staq、net交易系统和现在合法运营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柜台。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场所的操作规则不同,但都是证券交易的合法场所。

上市公司的收购必须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这使得上市公司的收购不同于股份分配。我国个别上市公司依赖传统体制,股权结构不符合产业政策或与国家股权持有政策不协调。实际上,有两种方法可以重新确定股权。一是经批准将股东已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给其他有资格的机构; 第二,政府机构采取不适当的强制措施,将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其他机构。后者具有非市场化的特点,逐渐被禁止。按照目前的做法,以划拨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转让登记,这种股份转让也是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的交易。新股东以划拨方式转让股份时,通常不需要向原股东支付价款,但就权利转让本身而言,其法律效力与有偿转让无异。

3.目的条件

对于上市公司收购是否应以控制上市公司为目标,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如果投资者以控制上市公司为目的购买股票,其行为属于公司收购;相反,属于股票交易而非上市公司收购。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只是概括了公司收购行为的商业特征,并不能反映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特征,其结论有失偏颇。一方面,上市公司控制权是一个弹性概念。上市公司股权分散程度差异很大。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并不一定形成公司控制权,很难确定是否构成上市公司收购。对于股权高度分散的上市公司,持股比例较低就足以控制公司事务;相反,如果上市公司股权相对集中,持有公司发行股份不足50%的人就无法控制上市公司。我们认为,商业标准不应取代法律标准。另一方面,《证券法》确立了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条件,而不是商业条件。根据《证券法》,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份,在一定程度上受上市公司收购规则的约束。持有上市公司5%的股份通常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经营的实际控制,但属于上市公司《证券法》标准收购行为。收购上市公司股份与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不是一个概念。虽然批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包含了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潜在目的,但仍然是一种特殊的购股行为。

4.规则和条件

证券法律制度的基本理念是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大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垄断和任意控制会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各国根据本国经济发展情况,对通过收购逐渐获得的各种资产交易或产权交易持谨慎态度。

第二,上市公司收购程序

1.收购方和收购方协商收购事宜

虽然收购协议的当事人是收购人和目标公司的股东。但通常收购方会在收购前与目标公司董事会提出收购意向,双方就收购事宜进行协商谈判,最终达成收购协议。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工作是在收购方和目标公司之间秘密进行的。因此,协议取得一般是善意取得。

收购协议的协商和谈判中的注意事项,请参见本书合并协议中关于非上市企业并购的部分。

2.取得被收购股权所有者或其代表的同意,并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转让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涉及国家授权机构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者行政审批的股份转让的,收购协议当事人应当在履行收购协议前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因此,股权转让协议涉及国有股或(国有法人股)的,必须报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此外,一些特殊股份的转让必须得到相关当局的批准。比如股份转让为外资股的,必须经外资管理部门批准;上市公司为金融公司的,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如果转让的股份是非国有的,那么只有在股东同意的情况下,股份的持有者才是所有者。

3.收购人与被收购的股权持有人签订收购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是上市公司收购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协议双方应就数量、价格、履行方式、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一致

(1)在上市公司收购中,如果收购已经通过要约收购方式进行,收购人不能在要约收购期限内通过协议方式进行收购。这是收购要约法律效力的必然要求。否则,收购方一方面向大部分投资者报价,同时又与控股股东达成协议,很可能损害小股东的利益。这是所有股东权利平等的要求。

(二)发起人持有的股份在公司成立后3年内不得转让。股份一经发行,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但发起人自由转让所持股份的期限是为了维护公司财产的稳定,同时防止发起人利用手中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三)协议收购上市公司时,相关当事人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临时保管拟转让的股票,并将支付现金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这是法律对股权收购协议中涉及的股份和对价支付方式的强制性要求。

(四)被收购公司股份是通过协议收购方式收购的,公司被撤销的,属于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股份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五)与要约收购一样,协议收购上市公司,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在收购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这也是为了防止内幕交易,维护证券市场稳定,保护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

4.收购人和目标公司必须履行的法定报告和公告义务

在协议收购股份的过程中,收购人和目标公司必须在签订收购协议后履行法定的报告和公告义务,这实际上是协议收购过程中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它始于1845年英国公司法对公司章程和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披露。其目的是让投资者在购买股票前充分了解发行公司的相关信息,进而决定是否购买。英国公司法中的信息披露制度被美国1933年的《证券法》和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所采纳,并被各国接受为证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与上市公司收购相关的重要信息应当充分披露,使面临收购的目标公司股东能够自主做出知情决策。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消除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信息垄断,防止内幕交易和证券欺诈,真正保护所有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五六懂法网边肖详细介绍的关于“被上市公司收购的条件是什么”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对上市公司的收购条件已经有了初步的了解。如果您有其他法律问题,请咨询五六懂法网。我们将有专业律师回答您的问题。

负责编辑: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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