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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制度的沿革

来源:公司收购作者:任晏纵 时间:2021-05-18 07:51:24浏览127次

中国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制度的演变。我国上市公司收购是证券市场建立后的新生事物。深圳宝安集团自1993年9月登广告钟燕实业至今不到9年,中国证券市场诞生了第一个公司收购事件。然而,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立法已经有10多年的历史,因为我国证券市场一直奉行法制先行、规范发展的原则。

我国最早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立法是1992年4月4日颁布的《深圳市上市公司监管暂行办法》。 第四章“重大交易”和第五章“并购”规定了上市公司重大交易的收购程序、信息披露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

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发布《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简称《股票条例》),其中第四章“上市公司收购”对上市公司收购进行了具体规定。相关信息披露主要包括:持股预警披露触发点的5%,持股增减变动披露点的2%,披露方式为报告和公告(刊登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纸上)。持有30%股份的要约收购义务。

1993年6月1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简称《信息披露细则》),其中第一章《总则》第三条规定“本规则也适用于持有公司已发行普通股5%以上的法人和收购上市公司的法人”。 第四条规定,中期报告包括并购公告,第五章“中期报告——公司收购公告”收购要约人。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1993年9月2日发布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和中国证监会1997年3月3日发布的《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禁止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

为适应上市公司收购实践的发展,1999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对以往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收购相关规定做了一些调整,包括收购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但不够详细,缺乏可操作性。除上述法律法规外,作为自律性组织的沪深交易所发布的《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了收购信息披露的具体格式要求,更具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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