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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兼并,收购上市公司流程

来源:公司收购作者:任晏纵 时间:2021-05-18 09:05:24浏览151次

在中国,上市公司的合并程序如下:

1.选择目标公司,做出M&A决策,制定M&A计划,聘请相关专家担任M&A顾问,筹集资金,并保密。

2.收购不超过5%的上市公司已发行普通股。

3.对于进一步收购,当直接或间接持有目标公司已发行普通股5%时,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报告并向目标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公告。这不包括法人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数量减少而持有公司已发行普通股5%以上的情况。在本报告作出并公布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且在报告作出之前,不得直接或间接买卖股票。

4.此后,当目标公司持有的股份增减幅度达到已发行股份总额的2%时,应当作出书面报告,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目标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公告。自本报告作出并公布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且在报告作出之前,不得直接或间接买卖该类股票。

5.发出收购要约前,向中国证监会书面报告收购情况。

6.当按照第5步收购目标公司发行的普通股30%时,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向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发出要约,以货币支付方式收购股份。收购价格为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前12个月内购买该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与要约发出前30个工作日内该股票的平均市场价格中的较高者。在发出要约之前,你不能再次购买这种股票。

7.在发出收购要约的同时,向受要约人和证券交易所提供对自身情况的描述以及与要约有关的所有信息,并保证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误导。投标报价有效期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自投标报价发出之日起计算。自投标报价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投标报价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报价。此外,要约收购的所有条件适用于同一股票的所有持有人。

8.要约发出后,如果主要要约条件发生变化,要约人应当立即通知所有受要约人,通知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报纸或者其他通信方式进行。要约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要约人不得以要约规定以外的任何条件购买该等股份。提前接受要约的受要约人有权在要约期满前撤回对要约的承诺。

9.收购要约到期时,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未达到目标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50%,收购失败。

10.要约人除发出新的要约外,每年不得购买公司发行的普通股,且不得超过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5%。

11.收购要约到期,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达到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75%以上时,公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交易。

12.当要约人要约的股份总数低于预受要约的股份总数时,要约人应当向所有预受要约人购买股份。

13.当要约收购到期,要约收购持有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90%时,其余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向要约收购出售其股份。

14.收购后管理。完成所有必要的手续后,对目标公司进行重组或改造,或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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