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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平台,要约收购报告-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来源:公司收购作者:刘谷玉 时间:2021-05-18 11:39:25浏览112次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要约收购报告

第一节封面、主干、扉页、目录和说明

第二节概述

第三节被收购公司简介

第四节要约人介绍

第五节要约收购方案

第6节收购目的和计划

第七节收购资金来源

第八节要约人的持股

第九节前六个月的股票交易

第十节与被收购公司的主要交易

第十一节中介机构报告

第12节财务信息

第13节其他

第十四节参考文件

第三章补充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要约收购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要约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要约收购报告。

第三条要约人是一致行动人的,参与一致行动的全体成员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以一致行动人的名义编制并提交要约收购报告书,并按照《收购办法》披露一致行动人应当披露的全部信息,一致行动人及其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当在报告书上签名并盖章。

第四条记者持有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应当按照本准则关于股份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本准则的规定是要约收购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无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对上市公司或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所有信息均应披露。

第六条本准则的某些具体要求不适用于要约人的,要约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完整性的情况下作出适当修改,但应当在提交时作出书面说明。如果要约人认为本规范中不存在需要披露的情况,则必须明确指出不存在这种情况。

第七条因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如核心技术的保密信息、商业合同的具体内容等)。),如果本准则规定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要约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并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予以说明。

第八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不造成阅读不便的前提下,要约人可以采用相互引用的方式对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处理,避免重复,保持文本简洁。

第九条要约收购报告书还应当符合下列一般要求:

(一)引用的数据应当提供信息来源,事实应当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

(二)引用的数字应为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另有规定外,均指人民币金额,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3)要约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其他要求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外文译本,但应当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要约收购报告书以中文和英文(或者日文、法文等)编制。)分别。中外文本理解有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4)投标报价报告全文应打印在209 295毫米(相当于标准A4纸规格)的优质纸上;

(五)不得发表任何祝贺、广告和恭维的言论。

第十条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应当按照本准则相关章节的要求编制。文字应简洁、通俗、平实、清晰,格式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在指定报纸上刊登的投标报价报告最小字号为标准6号,最小行距为0.02。

第十一条要约人应当在《办法》规定的期限内至少在一份报纸上发布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发布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要约人应当将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和文件保存在要约人住所供查阅

第十二条要约人可以在其他网站和报纸上发布要约收购报告书,但不得早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披露。

第十三条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前,任何一方不得披露与要约收购报告书相关的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谋取利益。

第十四条要约人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或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要约收购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保证承担个人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财务顾问应受要约人委托,配合要约人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检查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内容,确认要约收购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要约人的律师可以受要约人委托参与要约收购报告书的编制,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进行审查,确认要约收购报告书不会因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产生法律风险,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要约人的律师、注册会计师、财务顾问及其中介人应当书面同意要约人可以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引用其出具的专业报告或者意见。

第二章要约收购报告

第一节封面、主干、扉页、目录和说明

第十八条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的封面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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