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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到达生效,要约怎么生效

来源:公司收购作者:何红叶 时间:2021-05-18 15:45:25浏览90次

收购要约的发出及效力

1.收购要约的发出。

首先,就要约收购的形式而言,一般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自愿要约,一种是强制要约。在自愿要约的情况下,可以部分要约,也可以全面要约,选择权在收购人本人手中;但在强制要约的情况下,即本文前面提到的强制要约,购买者必须发出全面要约,这就成为购买者必须履行的要约义务。而且,为了督促强制要约收购的有效实施,法律往往对履行义务的期限和要约收购价格的标准作出强制性规定。例如,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48条对强制要约收购有如下具体规定:

“发起人以外的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普通股30%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要约,并按照下列价格中的较高者以货币支付方式购买股份:

(a)要约人为在发出要约收购要约前12个月内购买该股票而支付的最高价格;

(二)发出要约收购要约前30个工作日内该股票的平均市场价格。

前项持有人不得于发行前再次购买该等股票。"

其次,就投标报价的发出程序而言,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1)向目标公司或其董事发出初步要约,并在此之前向股东发出突然要约,这在大多数国家是不允许的。

(2)填写相应表格,披露法律规定的必要信息和资料,并报证券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甚至审批。例如,西班牙法律规定,是否允许收购的最终决定应由收到要约通知和信息的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做出。本机关一旦收到采集信息,必须在收到信息后15日内决定是否允许采集;然后,将管理机关的决定发送给有关各方、财政部等证券交易所管理机关,以及经纪人协会的管理机关;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对要约提出异议或者15日内未能达成结论的,参与方可以向财政部申诉,但对财政部的决定不服的,只能向行政机关申诉。

收购要约公告。这是投标报价的完成标志。要约提出或者被批准的,应当在一定期限内以合法报刊等媒体的形式广泛、迅速、有效地予以公告。

最后,就要约的形式而言,无疑应该是书面形式,而且大部分都是书面形式,以保证要约的完整性。

2.收购要约生效。

一般来说,要约一经公告即生效,因此公告日期成为要约的生效日期,并作为要约期的开始日期。这并不违背一般合同法中的有效要约原则。根据一般合同法,要约在到达受让人之前不应该生效,但是到达的方式自然会随着人类的进步和时代的不同而不同。应该说,最早到达,后期通过电话、电传等通讯工具传递,甚至新闻媒体的公告,都是要约到达受让方的可行途径。特别是在证券交易所市场,借助证券市场信息媒体的网络化和大众化,投资者没有理由否认自己无法得知收购要约,因此收购要约在公告后到达签约股东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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