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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超过100,中炬高新股票

来源:公司收购作者:张香柏 时间:2021-05-18 16:31:26浏览89次

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要约收购涉及的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号公告,明确规定了因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导致收购人持股比例超过75%时,决定是否终止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问题。

通知称,要约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份的分配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且收购人旨在终止被收购公司股份上市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对于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如果收购人不以终止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为目的,公告明确说明被收购公司股票交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是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上市状态不受影响;二、如果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要求,收购人应提出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状态的具体方案,并在要约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实施,使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布再次符合上市要求。

通知强调,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和上述方案实施完成之前,证券交易所对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警示终止上市风险”。

收购人持股比例超过被收购公司总股本90%的,收购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并实施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具体方案;被收购公司应当向交易所申请暂停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交易所应当根据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布和实际情况酌情作出决定。

通知称,收购人实施上述方案后,交易所根据被收购公司的申请和收购人的实施方案,作出取消退市风险警示或恢复上市交易的决定;收购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上述方案实施的,被收购公司应当依法终止上市。

此外,通知还明确,如果其他法律法规和外国公司对上市公司收购有特殊规定,收购人必须遵守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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