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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纠纷判决书,最高院关于中止审理的规定

来源:赡养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2 13:27:02浏览101次

赡养纠纷审理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处理赡养纠纷案件应以调解为主,但也需当判则判

在赡养纠纷案件中,由于原被告和被告特殊的身份关系,为了追求家庭和睦和亲情,主要通过调解解决案件,这是大家的共识,这里不再赘述。但每个案例都有其特殊性,不能一概而论。最好通过快速调解结案。如果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快速判决,因为老年人提起的诉讼表明他们的日常生活已经变得困难,迫切需要司法保护和援助。一人追求调解可能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在提交人审理的张诉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由于张年老体弱,前几年已完全丧失认知能力和自理能力,其四个儿子和一个女儿不愿带张回家抚养,被送到老年公寓。后来由于公寓年事已高,护理费用增加,大儿子因为张分居时的约定,不愿意赡养他。之后,张通过法律援助起诉法院,要求子女平均承担养老公寓的费用。得知此案后,法院前往老年公寓进行调查。经查,张的护理费两个月没交,老年公寓说不交就送张回家。考虑到目前的情况,提交人在短时间内多次与张的大儿子沟通,因为大儿子坚持自己的理由,而张的四个儿子常年不在家,所以法院通知他们,他们只是表示愿意在审判结束后回来,然后他们必须在审判结束后立即出去。在这一点上,作者想通过调解来维持他们的感情,这已经成为一种奢侈的说法。更紧迫的是,张灿能否继续在老年公寓里得到良好的照顾。因此,经审理,笔者迅速作出判决,现判决已生效,张的子女已按时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

在赡养纠纷案件中,首先要考虑老年人最需要什么样的司法需求,因为这类案件具有一定的紧迫性,应该尽快审理和结案。如果可以调解,就要快速调解,这是处理此类案件的最佳方式;条件不满足,就不能只维持父母子女的家庭关系,不能长期做主,对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更大的损害。

二、办理赡养纠纷案件,不单注重老年人的物质保障,还应注重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在赡养纠纷的情况下,一般老年人首先需要物质保障,但不能忽视精神需求。在实践中,处理赡养纠纷的裁决内容主要是金钱和财产,而不是精神需要。虽然法律文件没有涵盖,但这类案件不能自行处理。在许多赡养纠纷案件中,法院判决支持老年人的主张,但相当严重的是诉讼的最终目的难以实现。在执行过程中,虽然财产容易执行,但破碎的家庭很难愈合。原告起诉抚养费纠纷一般以必要性为依据,胜诉老人不高兴,除非通过诉讼可以修复家庭。因此,笔者认为,在处理扶养纠纷案件时,如果调解,法官在审判中会注意维护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如果是判决,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不仅要保证财产的顺利履行,还要修复双方之间的感情。虽然这是额外的工作,但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官,追求社会和谐稳定是法官的最终目标。

三、建立赡养纠纷案件的绿色立案通道

虽然现在抚养费纠纷案件的诉讼成本不高,但是生活困难的老年人立案时很难提前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经济困难当事人的诉讼费可以缓交和免交。在实践中,一般的程序是先由居民所在地的村委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困难证明,然后由乡镇政府盖章,再提交法院,由有关医院领导批准。在赡养纠纷案件中,许多提起诉讼的老年人年龄较大或

赡养纠纷案件的审理可以结合五步审进行巡回审理,发挥“一案一教一大批”的作用和效果,促进尊老爱老风气的形成。但是也要注意每个赡养案例的特殊情况,因为农村对老人的孝顺风气还是很好的。一般孩子都不愿意被人说自己不孝顺父母,也不希望别人知道自己的父母要起诉自己。如果不管情况如何,调解都无法实现农村的所有审判,结果可能适得其反,加剧父母和子女之间的矛盾。孩子不赡养父母,有的是孩子与父母沟通不到位造成的矛盾,有的是父母行为不当造成的。如果这种矛盾不尖锐或者父母有一定的不足,适用巡回审判效果不好,应尽量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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