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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来源:继承法规作者:admin 时间:2020-06-07 19:54:04浏览140次

**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5年9月11日,**高人民法院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中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也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人民法院在执行继承法时,应当按照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坚持男女继承权平等,贯彻互助精神和权利义务一致,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

为了正确贯彻实施继承法,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现就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中继承法具体应用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则

1.当死者身体死亡或被宣布死亡时,继承开始。

如果失踪人员被宣布死亡,法院判决确定的失踪人员死亡日期应作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几个继承了彼此关系的人死于同一事件。如果死亡时间无法确定,则假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如果每个死者都有一个继承人,如果几个死者有不同的后代,则假定老人先去世;几个死者是同一代人,被认为是同时死亡的。他们不会相互继承,而是由各自的继承人继承。

3.公民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受财产支配的债权。

4.承包人死亡时未获得合同利益的,发包单位或继续承包的人可以对死者生前投入合同的资金、劳动力及其增值和成果进行合理的折价补偿,价款作为遗产。

5.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有遗赠扶养协议并同时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不冲突的,遗产分别按照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有冲突,按协议处理,与协议冲突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6.遗嘱继承人按照遗嘱取得遗产后,仍然有权取得尚未依照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处理的遗产。

7.六岁以下的儿童和精神病人可被视为不称职。年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视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8.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表委托人行使继承权和受遗赠权,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法定代表人一般不能代表委托人放弃继承权和受遗赠权。委托人的利益受到明显损害的,该代理行为无效。

9.在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就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是否丧失继承权。

10.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的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虐待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来判断。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无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都可以认定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1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无论是既遂还是未遂,都应当认定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12.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行为之一,被继承人以遗嘱方式指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遗嘱可以确认无效,并依照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13.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将来有悔改表现的,被虐待或者遗弃的人生前有宽恕表现的,不得认定丧失继承权。

14.

17.继承人因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诉讼时效中止。

18.继承人自继承之日起第18年至第20年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的,应当自继承之日起20年内行使起诉权。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二。合法继承

19.被收养人在赡养亲生父母的同时尽了赡养养父母的义务的,可以依照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也可以依照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获得亲生父母的适当遗产。

20.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制家庭中,除了生母之外,已经形成依赖关系的父亲的子女和其他配偶有权相互继承。

精华阅读: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根据社..点击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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