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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变通规定

来源:继承法规作者:admin 时间:2020-06-07 21:18:01浏览72次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灵活规定

(1989年3月8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9月20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文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结合国家少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变通规定。

文章

继承坚持男女权利平等、赡养老人和抚养年轻人以及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

接班人应本着互谅互让、和谐统一的精神,通过协商解决接班问题。

文章

遗产是公民死亡后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法律允许公民拥有的所有家庭珍宝和宗教物品被视为遗产。

第4条

遗产从死者去世时开始。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如有遗留赡养协议,应按协议办理;没有遗嘱、遗赠或者扶养协议的,经继承人协商同意,继承人可以按照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继承。

第5条

法定继承应按以下顺序继承:

**顺序:配偶,孩子,父母。

精华阅读: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根据社..点击阅读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继承。如果**顺序没有继承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第6条

丧偶的儿媳对公公婆婆负有主要赡养义务,丧偶的女婿是**继承人。

对彼此负有主要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和祖父母、孙子女和祖父母,应当是彼此的**顺位继承人。

第7条

收养儿童必须依法处理。本规定实施前形成的被当地公民认可的事实收养关系应予认可。由收养关系形成的养父母和养子是彼此的**顺序继承人。

第8条

已婚女儿、家中女婿和建立独立家庭的子女有权从其亲生父母那里继承遗产。我放弃继承,也不能继承。

第9条

非婚生子女有权继承父母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我放弃继承,也不能继承。

第10条

同一顺序的连续继承人通常应享有同等份额的遗产,如果继承人通过协商同意,也可享有不平等份额。

如果被继承人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他或她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得到更多的分数。

如果继承人协商同意,几个或一个继承人可以继承。

有能力和条件赡养死者的继承人和不履行赡养死者义务的继承人应平分或少分遗产。

在分配遗产时,应该照顾那些缺乏工作能力、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

第11条

再婚的丧偶媳妇和丧偶女婿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12条

公民可以立口头遗嘱,由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

有条件的公民应该用自拟、书写或记录的遗嘱来倡导遗嘱公证。代表立遗嘱人写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表立遗嘱人写遗嘱,并由立遗嘱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第13条

公民可以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者集体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受扶养人或者集体组织应当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其遗赠权。

第14条

遗产分割的时间、方式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调解

本规定适用于本州所有少数民族,也适用于与少数民族公民建立婚姻、赡养或者遗赠关系的汉族公民。

第18条

如果本规定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没有修改,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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