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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员带薪休假公约(1946年修正本)

来源:年假作者:潘凝芙 时间:2021-09-29 06:52:04浏览8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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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第:号部门发布,国际劳工组织发布第:号,第72号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大会于1949年6月8日在日内瓦召开第三十二届会议。会议决定通过本届会议议程项目12所列的关于第二十八届会议通过的《年带薪休假(海员)公约》部分修正案的一些提案,并认为这些提案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1949年6月18日,通过了以下公约。 第一条1.本公约应适用于在本公约对其生效的领土内注册并从事商业目的货物或旅客运输的所有机动海船,无论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2.国家法律或法规应确定船舶何时被视为海船。3.本公约不适用于:(a)原始木船,如三角帆船和大型木帆船;从事捕鱼或与其直接相关的作业或从事密封或类似作业的船舶;(c)河口船只。4.国家法律或条例或集体协议可规定,注册总吨低于200的船舶不受本公约规定的约束。 第二条本公约适用于以任何身份在船上工作的所有人,但下列人员除外:(a)非船员的飞行员;(b)不是船员的医生。非船员的护理人员和医务人员;专门为自己的利益工作或专门通过分享利润或收入获得报酬的人;无报酬工作或仅领取少量工资的人;(f)受雇于船东以外的雇主在船上工作的人,但为无线电报公司工作的或报务员,无线电报员除外;不是船员的移动码头工人(码头装卸工);(h)受雇于捕鲸船和浮动工厂的人员,或根据确定工资或工作时间的特别集体捕鲸或类似协议调整的条件和海员组织商定的工作条件从事捕鲸或类似活动的人员;(I)通常不在海上受雇但在香港受雇的人。2.主管当局在与有关船东组织和海员组织协商后,可免除本公约对船长、大副和轮机长的适用。根据国家法律或条例或集体协议,他们在年假方面享有的服务条件不得低于本公约要求的条件。 第三条本公约适用的所有人在连续工作12个月后应有权享受带薪年假,期限如下:(a)就船长、驾驶员和无线电报务员或报务员而言,每个工作年度应不少于18个工作日;(b)就其他船员而言,每年工作不少于12个工作日。2.离开此类工作时,船长、高级船员或无线电报务员或报务员每工作一个月享受一个半工作日的假期,其他船员每工作一个月享受一个工作日的假期。3.离开这种工作时,船长、高级船员或无线电和电报主管或报务员,每工作一个月享有一个半工作日的假期,其他船员每工作一个月享有一个工作日的假期。4.就计算何时享受假期而言:(一)终止合同的工作应包括在连续工作的计算中;(b)非因雇员的行为或过失造成的短暂工作中断,每12个月总共不超过6周,不应视为工作时间连续性的中断。(c)当有关人员所服务的船舶的管理或所有权发生变化时,工作的连续性不应被视为中断。5.下列情况不应计入带薪年假:(a)公共和习惯节日;因疾病或受伤而中断工作。6.国家法律或条例或集体协议可规定享有本公约的年假应分开休,或享有本公约的年假应与随后的假期一起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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