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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法律吗

来源:年假作者:毋弘文 时间:2021-09-30 03:52:08浏览77次

规范员工带薪休假是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的体现。员工带薪休假时间有哪些具体规定,当员工被单位拒绝带薪休假时,应该援引哪些法律法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带薪年假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员工在年假期间享有与正常工作时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给予10天年假;20年以上,年假15天。日、日等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年休假。

第四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休假累计超过20日且单位不按规定扣除工资的;

(三)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2个月以上的;

(4)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超过3个月的;

(5)工作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4个月以上。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假可以在一年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一般不能跨年安排。如果因生产工作特点需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可以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为员工安排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为员工安排年休假。单位应按员工应休年假天数支付员工在日工资收入的300%。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根据职权,主动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依法组织和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和不给年休假工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根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数额向职工支付赔偿金;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属于公务员所在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之间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国务院人事厅和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各自的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在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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