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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举报不受理?五种举报不受理 土地利用规划

来源:投诉作者:刀逸致 时间:2022-02-12 21:18:48浏览153次

"报案不受理" 怎么办公安部新规来教你

导读:

人失踪了、被诈骗了、房子被强拆了……遇到这样十万火急的事儿需要警察蜀黍来帮忙,可是跑到派出所去报案,却吃了闭门羹,当事人那可真是要急死了。现在好了,报案不接、接案后不及时受案立案那可不行了!为有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近日,公安部制定印发了《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

意见指出,受案立案制度改革是中央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内容,

事关人民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

,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着眼建设法治公安目标,以突出问题导向、遵循办案规律、坚持质效并重、强化监督管理为基本原则,进一步规范受案立案工作流程,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使受案立案工作更加规范、高效、便民、公开,不断

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

希望这个《意见》出来后,能够大幅提升在社会中的公信力,提升咱们老百姓的安全指数!那现在就赶紧跟随小编来看看,这个《意见》到底都有啥新东西!

解读《意见》之前,先让我们了解一些常识——公安机关办理案件,要经过接报案、受案立案、办案和结案环节。接报案登记和受案立案审查一般统称为受案立案工作,是惩治违法犯罪的初始和必经环节,是整个案件的入口环节,没有如实和及时的受案立案,就谈不上依法办案了。

内容一:派出所有案不接、接报案后不依法受案立案,不作为,该咋办?

《意见》要求健全接报案登记制。

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接报案,都必须接受。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以外,都必须网上登记。对群众上门报案的,要当场进行登记,当场接受材料,当场出具回执。

针对接案后不及时受案立案的慢作为问题以及对需要查证线索才能确定是否受案立案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对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应当即受、即立、即办。

针对违法受案立案的乱作为问题,明确各级公安法制部门对经济犯罪案件以及其他易出问题、有争议的案件是否受案立案进行事前审核监督。

此外,针对不如实受案立案的问题,《意见》提出改进考评机制,坚决取消发案数、破案率等影响依法如实受案立案的不科学、不合理考评指标,增加案件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满意度的评价比重。

内容二:在一些紧急、突发情况下,还需进行接报案登记吗?

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中,有些时效性非常强。特别是对于群众报案时正在发生的案件,公安机关及时出警往往能够有效制止违法犯罪,查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对于刚发生的案件,公安机关及时赶赴犯罪现场,也容易收集证据,发现线索,利于案件侦破。

为此,《意见》明确规定了紧急情况处置优先的原则,

对于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以及其他情况紧急的案件,应当立即派出警力赶赴违法犯罪现场进行紧急处置。处置完毕后,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接报案登记,并向报案人出具报案回执。

这样的话,警察蜀黍既能够及时高效制止和惩处违法犯罪,**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也能够较好地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受案立案质量,确保依法如实受案立案。

内容三:你想要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该通过何种方式和途径?

目前,许多地方公安机关已经实现案件统一编号和网上查询案件进展情况,报案回执上会有案件查询代码、查询网址或者电话。报案人和其他案件当事人可以通过公安机关政务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各种互联网平台和移动终端,以及在公安机关及派出所设置的电脑信息终端,自助查询接报案、受案立案及案件办理情况。

内容四:报案后,公安局、派出所受案立案在时限上有何要求?

《意见》首次对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受案审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的期限作出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拖延推诿。

1、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

2、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3、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内容五:要是虚假报案、恶意报案,公安机关会怎么处理?

《意见》规定,对明显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报案事项,应当立即告知报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

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作出解释,不再重复接报案登记。

对于故意报假警、报假案,扰乱公安机关工作秩序或者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也将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报案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法律会予以充分保障。但如果是虚假报案、恶意报案,不仅使有限的警力和警务资源浪费在处理无效警情上,无法高效打击违法犯罪,及时保护我们的权益,还有可能使没有违法的人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扰,损害公安机关执法权威,这是法律不允许的!

内容六

《意见》如此贴民心,怎样才能保障这些便民举措真正落到实处?

《意见》提出,要大力提升受案立案工作信息化水平。省级公安机关要抓紧完善执法办案系统功能,实现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信息全要素网上记载、全流程网上运转。要逐步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与信息智能关联,实现接报案和受案立案办案结案全过程可溯式管理。充分利用公安机关互联网平台和移动终端,依法及时向案件当事人公开案件相关信息。

此外,《意见》专门对强化受案立案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作出规定。各级公安法制部门承担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的监督管理主管责任,上级公安业务主管部门加强条线监督,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纪检监察、督察、信访等部门结合自身职能,共同做好受案立案监督管理工作。对于报案不接、接报案后不登记不受案不立案、受案立案后不查处,越权管辖、违法受案立案、插手经济纠纷,以及虚报接报案和受案立案统计数据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各地纪委举报电话与联系地址

其实,说句掏心窝子的话,作为一名普通老百姓,真的不想去过高的奢望什么,只要能安定、平顺的生活,甚至吃点在承受之内的小亏,都能生活下去;

老百姓真的很容易就会满足,一点政策上的好处,一点生活中的尊严,就能让好多老百姓昂首挺胸一阵子

,并不厌烦的到处分享这种不足为道的满足。希望这次来自高层的《意见》,能够真正的发挥出它的作用,真实的服务于老百姓,让老百姓能切身感受到新政策的巨大力量。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

公通字[2015]32号

为有效解决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结合公安工作实际,现就改革完善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任务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任务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着眼建设法治公安目标,进一步规范受案立案工作流程,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强化监督管理,使受案立案工作更加规范、高效、便民、公开,不断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

1.突出问题导向。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报案不接、接案后不受案不立案、违法受案立案等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切实提高受案立案工作效能。

2.遵循办案规律。根据公安机关管辖案件范围广、数量多、类型杂、差异大的特点,结合各警种部门案件来源形式、紧急程度等具体情形,健全完善符合办案规律和公安工作实际的受案立案制度。

3.坚持质效并重。既要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受案立案质量,保证公安机关依法如实受案立案,也要方便人民群众报案,保障公安机关及时高效制止和惩处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4.强化监督管理。明确受案立案监督主管部门,综合运用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纠错、执法质量考评等监督管理手段,通过网上统一管理,全面加强对受案立案工作的流程管控和问题整治。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工作流程

1.健全接报案登记。各省级公安机关依托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建立完善全省区市统一的接报案、受案立案功能模块。对于群众报案、控告、举报、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以及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各办案警种、部门都必须接受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推诿。对于上述接受的案件以及工作中发现的案件,除性质和事实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都必须进行网上登记。涉嫌犯罪的,按照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审查;涉嫌行政违法的,按照行政案件进行受案审查。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对明显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报案事项,应当立即告知报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作出解释,不再重复接报案登记。

2.及时审查办理。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决定不予受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受案立案处理。

3.紧急情况处置。对于违法犯罪活动正在进行以及其他情况紧急的案件,接到报案后应当先进行紧急处置,**时间制止违法犯罪,控制嫌疑人,救治伤员,保护现场,及时开展现场调查取证等工作。紧急处置完毕后,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接报案登记;符合受案立案条件的,依法及时受案立案。

(二)强化监督管理

1.明确主管部门。各级公安法制部门是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通过受案立案信息系统掌握、监督和管理本级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受案立案情况,及时发现、预警和纠正受案立案环节的执法问题;对经济犯罪案件以及其他易出问题、有争议的案件是否受案立案进行审核监督;统一接受检察机关通知立案的案件;协调解决本级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之间的案件管辖争议;办理不予立案复议复核案件。

2.形成监督合力。各有关警种、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积极发挥作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受案立案监督管理工作。指挥中心要通过回访报警人、检查处警警情反馈等形式,及时发现受案立案问题;督察部门要通过执法检查、网上督察等方式加强对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的现场督察,运用督察手段及时处理群众对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的投诉;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查处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信访部门要认真组织调查处理受案立案信访事项。

3.改进考评机制。坚决取消发案数、破案率等影响依法如实受案立案的不科学、不合理考评指标,增加案件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满意度的评价比重,树立正确的考核评价激励导向,促进和保障依法如实受案立案。

4.严格追究责任。完善受案立案工作责任制,明确接报案登记、受案立案审查工作责任。对于报案不接、接报案后不登记不受案不立案、受案立案后不查处,越权管辖、违法受案立案、插手经济纠纷,以及虚报接报案和受案立案统计数据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提高信息化水平

1.完善系统功能。省级公安机关要抓紧建立完善接报案、受案立案功能模块,实现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信息全要素网上记载、全流程网上运转,并与接处警、办案、结案等上下游流程信息整合贯通,满足办案部门网上接报案登记、受案立案审查和法制部门实行受案立案网上监督管理的工作需求。要逐步实现将110接报警电话、现场处置执法记录仪、接受群众上门报案监控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自动导入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并与警情登记、接报案登记、受案立案审查、案件办理等信息智能关联,实现接报案和受案立案办案结案全过程可溯式管理。

2.深化执法公开。充分利用公安机关政务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各种互联网平台和移动终端,为案件当事人提供互联网查询接报案、受案立案及案件办理情况服务,依法及时向案件控告人、被害人及其家属公开案件相关信息。在公安机关及派出所提供电脑信息终端,方便群众自助查询案件信息。建立完善受案立案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安机关受案立案数据和分析研判情况,发挥治安预警作用,提高公众防范意识。

(四)完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追诉、定罪标准相协调原则,提高刑事执法效能。要严格执行和不断完善**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有关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依法可由省级公安机关制定、细化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省级公安机关要与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协商一致后确定。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受案立案制度改革是中央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内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对于破解长期以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受案立案环节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公安机关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切实增强执法为民理念,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推进受案立案制度改革,确保这项改革尽快改、改到位、改出成效。

(二)加强领导。受案立案改革是一项涉及公安工作全局的重要改革,需要各级公安机关和各警种、部门高度重视,整体联动,共同抓好贯彻落实。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强化督导检查,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要通盘考虑,加强统筹,将受案立案制度改革与其他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任务结合起来,确保改革任务协调有序推进。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要结合各自办理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健全完善本警种、部门受案立案的具体操作规程。上级公安机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下级公安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如实受案立案,在职责范围内协调解决与受案立案有关的跨区域执法争议。

(三)强化保障。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推动在法制部门增设受案立案管理机构,选派责任心强、熟悉执法办案业务、熟练使用执法办案信息系统的民警从事受案立案监督管理工作。要尽快修订、制定相关法律文书,修改完善受案立案功能模块,为受案立案工作和监督管理提供有力的信息化手段支撑和必要的基础保障。要充分发挥基层法制员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受案立案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要将改革要求及时报告党委、政府,不断优化平安建设、综合治理中涉及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的考评指标,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对公安机关受案立案改革的支持。要做好宣传工作,向全社会和广大民警宣传好受案立案制度改革的意义,正确解读改革的内容和要求,为推进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来源|由行政法实务参考综合自华人知道、问律、法律顾问工作室

@所有人:信访举报不被受理,该怎么办(附举报电话)

什么是信访?

信访是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根据《信访条例》规定,对以下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提出信访: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信访不受理有哪些情况?

(1)、

对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及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它行政机关

不予受理

(2)、

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来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

不予受理

(3)、

来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来访事项的,上级机关

不予受理。

(4)、

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

不予受理。

(5)、

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示复查(复核)的,

不再受理

(6)、

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来访事项,来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不再受理。

信访不受理,该怎么办?

1、根据信访条例,

申请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

处理意见不服

的,可以自

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

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收到复查请求

的行政机关应当自

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并予以书面答复。

也就是说,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

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2、不再受理时应通过诉讼解决。

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机构不再受理。

群众向国家信访局提出信访事项,尽量采取网上信访或书面形式。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

http://www.

gjxfj.gov.cn

。国家信访局的邮政编码是100017,在信封上注明"国家信访局收"即可。

如果确定需要

采取走访形式

提出信访事项,请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人民来访接待室(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反映。

地址:在北京市西城区永定门西街甲一号,接待来访时间:每周一、三、五全天,周二、周四上午半天。上午:8:00-11:30,下午:1:30-4:20(登记时间)。

国家信访总局公开电话:68015310

,该电话为有关信访事项自动应答提示电话。来自:行政法实务参考

"报案不受理" 怎么办公安部新规来教你(附各地纪委联系方式和地址)

:人失踪了、被诈骗了……遇到这样十万火急的事儿需要警察来帮忙,可是跑到派出所去报案,却吃了闭门羹,当事人那可真是要急死了。现在好了,报案不接、接案后不及时受案立案那可不行了!为有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公安部制定印发了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

“意见指出,受案立案制度改革是中央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内容,

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

,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着眼建设法治公安目标,以突出问题导向、遵循办案规律、坚持质效并重、强化监督管理为基本原则,进一步规范受案立案工作流程,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

使受案立案工作更加规范、高效、便民、公开,不断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

让我们了解一些常识——

公安机关办理案件,要经过接报案、受案立案、办案和结案环节。

接报案登记和受案立案审查一般统称为受案立案工作,是惩治违法犯罪的初始和必经环节,是整个案件的入口环节,没有如实和及时的受案立案,就谈不上依法办案了。

Q:派出所有案不接、接报案后不依法受案立案,不作为,该咋办?

《意见》要求健全接报案登记制。

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接报案,都必须接受。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以外,都必须网上登记。对群众上门报案的,要当场进行登记,当场接受材料,当场出具回执。

针对接案后不及时受案立案的慢作为问题以及对需要查证线索才能确定是否受案立案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对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应当即受、即立、即办。

针对违法受案立案的乱作为问题,明确各级公安法制部门对经济犯罪案件以及其他易出问题、有争议的案件是否受案立案进行事前审核监督。

此外,针对不如实受案立案的问题,《意见》提出改进考评机制,坚决取消发案数、破案率等影响依法如实受案立案的不科学、不合理考评指标,增加案件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满意度的评价比重。

Q:在一些紧急、突发情况下,还需进行接报案登记吗?

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中,有些时效性非常强。特别是对于群众报案时正在发生的案件,公安机关及时出警往往能够有效制止违法犯罪,查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对于刚发生的案件,公安机关及时赶赴犯罪现场,也容易收集证据,发现线索,利于案件侦破。

为此,《意见》明确规定了紧急情况处置优先的原则,对于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以及其他情况紧急的案件,应当立即派出警力赶赴违法犯罪现场进行紧急处置。处置完毕后,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接报案登记,并向报案人出具报案回执。

这样的话,警察既能够及时高效制止和惩处违法犯罪,**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也能够较好地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受案立案质量,确保依法如实受案立案。

Q:你想要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该通过何种方式和途径?

目前,许多地方公安机关已经实现案件统一编号和网上查询案件进展情况,报案回执上会有案件查询代码、查询网址或者电话。

报案人和其他案件当事人可以通过公安机关政务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各种互联网平台和移动终端,以及在公安机关及派出所设置的电脑信息终端,自助查询接报案、受案立案及案件办理情况。

Q:报案后,公安局、派出所受案立案在时限上有何要求?

《意见》首次对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受案审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的期限作出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拖延推诿。

行政案件

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

不超过24小时

疑难复杂案件

受案审查期限

不超过3日

刑事案件

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

不超过3日

涉嫌犯罪线索

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

不超过7日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

可以延长至30日

3、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Q:要是虚假报案、恶意报案,公安机关会怎么处理?

《意见》规定,对明显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报案事项,应当立即告知报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

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作出解释,不再重复接报案登记。

对于故意报假警、报假案,扰乱公安机关工作秩序或者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也将依据

《刑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

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报案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法律会予以充分保障。但如果是虚假报案、恶意报案,不仅使有限的警力和警务资源浪费在处理无效警情上,无法高效打击违法犯罪,及时保护我们的权益,还有可能使没有违法的人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扰,损害公安机关执法权威,这是法律不允许的!

Q:《意见》如此贴民心,怎样才能保障这些便民举措真正落到实处?

《意见》提出,要大力提升受案立案工作信息化水平。省级公安机关要抓紧完善执法办案系统功能,实现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信息全要素网上记载、全流程网上运转。要逐步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与信息智能关联,实现接报案和受案立案办案结案全过程可溯式管理。充分利用公安机关互联网平台和移动终端,依法及时向案件当事人公开案件相关信息。

此外,《意见》专门对强化受案立案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作出规定。各级公安法制部门承担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的监督管理主管责任,上级公安业务主管部门加强条线监督,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纪检监察、督察、信访等部门结合自身职能,共同做好受案立案监督管理工作。对于报案不接、接报案后不登记不受案不立案、受案立案后不查处,越权管辖、违法受案立案、插手经济纠纷,以及虚报接报案和受案立案统计数据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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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jsjwjctjb.gov.cn

地址:

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294号

黑龙江省纪委信访室150001

上海市纪委

举报方式:

电话:021-12388

网址:

http://

jbzx.sh.gov.cn

地址:上海市宛平路7号200030

江苏省纪委

举报方式:

电话:025-12388

网址:

http://www.

jssjw.gov.cn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宁夏路马鞍山1号

江苏省纪委信访室210013

浙江省纪委

举报方式:

电话:0571-12388

网址:

http://

zhejiang.12388.gov.cn

地址:浙江省纪委信访室310007

安徽省纪委

举报方式:

电话:0551-12388-2、0551-62643673

网址:

http://

anhui.12388.gov.cn

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9号

安徽省纪委信访室230001

福建省纪委

举报方式:

电话:0591-12388

网址:

http://

fujian.12388.gov.cn

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80号

福建省纪委监察厅举报中心350003

江西省纪委

举报方式:

电话:0791-12388

网址:

http://

jiangxi.12388.gov.cn

地址:

南昌市豫章路72号

江西省纪委信访室330006

山东省纪委

举报方式:

电话:0531-12388

网址:

http://

shandong.12388.gov.cn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建国小经三路21号250001

河南省纪委

举报方式:

电话:0371-12388

网址:

http://

henan.12388.gov.cn

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17号

河南省纪委信访室450003

湖北省纪委

举报方式:

电话:027-12388

网址:

http://

hubei.12388.gov.cn/juba

地址:湖北省纪委信访室430071

湖南省纪委

举报方式:

电话:0731-12388

网址:

http://

hunan.12388.gov.cn

地址:湖南省纪委信访室410011

广东省纪委

举报方式:

电话:020-12388

网址:

http://

guangdong.12388.gov.cn

地址:

广州市合群三马路省委大院

广东省纪委信访室510082

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

举报方式:

电话:0771-12388

网址:

http://www.

gxjjjb.gov.cn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信访室530028

海南省纪委

举报方式:

电话:0898-12388

网址:

http://

hainan.12388.gov.cn

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

海南广场2号楼海南省纪委信访室570203

重庆市纪委

举报方式:

电话:023-12388

网址:

http://

jjc.cq.gov.cn

地址:重庆市纪委信访室400015

四川省纪委

举报方式:

电话:028-12388

网址:

http://

sichuan.12388.gov.cn

地址:四川省纪委信访室610072

贵州省纪委

举报方式:

电话:0851-12388

网址:

http://

guizhou.12388.gov.cn

地址:贵州省纪委信访室550002

云南省纪委

举报方式:

电话:0871-123888

网址:

http://

yunnan.12388.gov.cn

地址:云南省纪委信访室650228

西藏自治区纪委

举报方式:

电话:0891-12388

网址:

http://

xizang.12388.gov.cn

地址:

西藏拉萨市宇拓路6号

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察厅信访室850000

陕西省纪委

举报方式:

电话:029-12388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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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anxi.12388.gov.cn

地址:陕西省纪委信访室710054

甘肃省纪委

举报方式:

电话:0931-12388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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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nsu.12388.gov.cn

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南昌路1648号

甘肃省纪委信访室730030

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

举报方式:

电话:0951-12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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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nxjjjc.nxnews.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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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康平路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信访室750066

青海省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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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971-12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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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nghai.12388.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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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七一路346号

青海省纪委信访室8100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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