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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欠款管辖

来源:工程款纠纷作者:欧沛凝 时间:2022-08-10 05:07:54浏览90次

建设工程欠款管辖,分包工程款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拖欠工程款纠纷需哪些证据?

工程相对而言,时间比较长,技术性较强,一般工程公司在接到工程时,会将一部分工程分包出去,然后,在分包工程时,工程款纠纷在生活中也并不少见。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分包工程款纠纷所在管辖法院?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田文宝律师解析。

一、分包工程款纠纷所在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并不包含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故分包工程款纠纷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拖欠工程款纠纷需要哪些证据

1、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本类证据大致是双方的工商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或工商查询资料,若涉及起诉时双方企业名称与原签订合同时不一致的,还应提交证明双方名称变更的证据。

2、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本类证据主要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协议、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本律师在代理上述案件中提交了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双方建立的建设工程施工法律关系。

3、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工程预、决算报告;

(2)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

(3)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4、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在起诉时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若合同没有违约金条款,可要求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逾期付款利息,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规定。施工单位在起诉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关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

田文宝律师补充:

三、签订工程分包合同要注意什么

分包合同甲方一般是指发包方,首先要关心两个问题:

1、自身是否具有将工程分包的权利;

2、乙方是否具有实施分包工程的资质。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也很多,但注意的是:

第一,建议业主应在招投标阶段将指定分包内容明确化,业主招标文件不明确时应及时提出咨询。应在总承包合同条款中详细约定指定分包工程的具体内容,明确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费用的收取方法。

第二,总包合同中,总包承包范围、工程工期等方面尽可能约定不包含指定分包工程内容。

第三,作为总承包人,应尽量避免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合同,争取使发包人与指定分包人直接签订指定分包合同,使指定分包工程变为总包合同外工程。

第四,若必须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合同的,争取签订包括发包人、指定分包人在内的三方协议,约定总承包人仅履行总包管理之责,付款义务在发包人一方。

第五,应保存好施工过程中与指定分包人之间的往来函件、签证、会议纪要等原始书面的证据资料。

第六,在指定分包工程的工程款经过总包账户情形下,指定分包合同中还可明确约定,总承包人支付指定分包人工程款应以总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该部分工程款为前提条件,若指定分包人在不具备该前提条件的情况下,以任何形式向总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均视为违约,应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第七,若必须只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合同的,应和发包人、指定分包人明确约定,应付给指定分包人的资金(工程款)必须先进入总包账户之后再付给指定分包人,力戒发包人直接付款给指定分包人,同时可要求指定分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田文宝律师从事律师工作20年。从业过程中对经济纠纷、PPP项目、建筑工程法律服务领域有较深的研究,参与过多起关于资本运作案件,及起股股争议案件,在长期的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

建设工程欠款管辖,怎么确定欠款合同纠纷管辖?

发生纠纷后,如果要处理相关事宜,最有可能是去法院诉讼。拖欠合同纠纷后,你如何起诉相关事宜?而如果要起诉,应该去哪个法院?

如何确定拖欠合同纠纷的管辖?

最好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及时查封对方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的管辖如下: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住所和经常居所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拖欠诉讼时效。

1.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逾期即丧失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权利。

2.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出具无还款日的债务票据的,视为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自收到债务票据的第二天(2年)起重新计算。

3.非正常还款的民间贷款,即无还款日的民间贷款,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但受最长20年的保护期限制。

4.对于非正规民间借贷,如果借款人明确拒绝还款(当然借款人证明其已明确拒绝还款),则自借款人明确拒绝还款之日起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

5.对于诉讼时效以外的民间借贷,如果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或者借款人签署催款通知书,则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如果大家有法律问题想要咨询或者了解的,可以咨询顶泰律所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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