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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用益物权人因征收、征用有权获得补偿是什么

来源:征地流程作者:华霞姝 时间:2022-10-15 08:30:03浏览114次

益物权,顾名思义,是指物的使用、获得利益,获得物的使用价值。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物在一定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 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益物权。 现在很多土地都有征收的情况,相应地,用益物权也随着征收而消失。 那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用益物权人有权通过征收、征用获得补偿是什么?五六懂法网络小编为读者解答这个问题。

一、民法典的用益物权人因征收、征用有权获得补偿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

二、用益物权的特征有哪些

第一,益物权以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以物的占有为前提。

第二,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有期限物权。 用益物权是设定于他人所有物的物权,是非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使用、收益权利。

第三,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 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仅限于不动产。 在这方面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不同,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

第四,用益物权主要基于民法,但也有基于特别法的。 典型用益物权是民法上的用益物权,如各国立法例上的地上权、永佃权、典权、用益权、居住权、地役权等。 这些用益物权不仅地位重要,而且其适用范围广泛。 但土地法、自然资源法等特别法中也有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狩猎权、取水权、从事养殖和渔业的权利等利益物权形式。 这些用益物权在主体、客体或者效力范围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因此,法律的适用应当首先适用特别法,只有在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民法。

以上知识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用益物权的设立是以占有标的物为条件的。 也就是说,必须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占有)转移给用益物权人,并在物理上支配标的物。 否则,益物权的目的就无法实现。 如果大家遇到相关问题,请在五六懂法网上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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