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拆迁协议作者:蔚芝 时间:2022-11-02 00:05:02浏览12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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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规定,房屋征收补偿的方式可以是货币补偿,也可以是房屋产权调换。据此,被征收人有权选择不同的补偿方式,并与被征收主体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但不同补偿方式订立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性质不同。
1、采取货币补偿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从本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来看,被征收人以放弃房屋所有权为代价获得一定金额的金钱,而被征收主体以支付一定金额的金钱作为对价享有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是一次性补偿方式。这完全符合买卖合同的特点,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类型。由此产生的任何争议都可以通过使用销售合同的法定规则来处理。
2.以产权调换方式进行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协议
从这种补偿方式所表现出的双方权利义务内容来看,征收主体的义务是将自己建造或购买的房屋所有权交付并转移给被征收人,以取得被征收人所有的房屋作为对价;被征收人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的丧失为对价,换取被征收主体提供的房屋所有权。同时,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与交换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差价结算,多退少补。也就是说,征收主体与异地或原地的在建房屋交换所有权,被征收人失去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但交换后拥有交换房屋的所有权。
从上述双方的权利义务可以认为,以产权调换作为补偿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是一种易货合同。
互惠分为一般互惠和互补互惠。一般来说,对等是双方将对方的财产交付并转让的权利。补价互惠是双方约定一方将产权转让给另一方,另一方除转让产权外,还应支付一定的款项,以弥补互换的差价。从征收实践来看,以产权调换作为补偿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一种补足价格的互惠合同。虽然《合同法》分则中没有具体规定,但《补偿条例》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了互惠合同的法律适用,即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可以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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