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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立案标准,绑架罪

来源:绑架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10 08:10:02浏览126次

第三,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实际上有着特殊而普遍的关系,二者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此外,绑架罪必须客观地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剥夺方法与非法拘留方法在性质上没有区别,但可以是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非法拘禁罪也可以由绑架罪构成。这两种犯罪中绑架和劫持受害者的空间特征也是相同的,要么呆在现场,要么把受害者带离地面。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非法剥夺人身自由,还要求以勒索财物或满足犯罪人的非法需求为目的,以及相应的侵吞财物或提出非法需求的行为。非法拘禁罪只要求行为人的目的是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在实践中,绑架和劫持人质是区分绑架和非法拘留的主要问题。《刑法》第238条第3款明确规定,为获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应关注为讨债而绑架和劫持人质的案件。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1 .刑法第239条第3款规定的“非法拘禁他人索取债务”是指法定债务。因索取赌债等非法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以绑架罪定罪处罚。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行为人以获取法定债务为目的实施绑架的,应当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但是,在由于行为人与其他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发生绑架或劫持人质的情况下,行为人的真实意图也应得到仔细的调查。如果行为人为了不讨债而绑架或劫持人质,行为人仍应被判绑架罪并受到惩罚。2000年6月30日通过、2000年7月19日实施的第《关于对为索取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拘禁他人行为何定罪问题的解释》号法律明确规定:“非法拘禁他人,以获取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属于非法拘禁罪。 (2)如果犯罪者为了债务而绑架另一个人,则他犯有非法拘留罪和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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