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绑架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23 11:30:04浏览60次
关键词:绑架罪;情节相对次要;停止形式;人质;刑法修正案 (7)
: 《刑法修正案(七)》第6条增加了绑架罪的“情节轻微”,并增加了较轻的法律处罚。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主动释放人质是确定“情节轻微”时要考虑的关键因素。此外,还应综合考虑影响绑架罪整体社会危害性的其他因素。因此,行为者释放人质的举措不一定必须被视为"轻微",行为者未能释放人质并不意味着不能被视为"轻微"。绑架罪的停止形态和“情节轻微”属于司法判决的不同阶段。基于刑法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绑架罪的停止形态不能认定为“情节轻微”,而只能适用刑法总则关于从轻处罚的规定。
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七)》。修正案第6条修改了绑架罪的**低法定刑,将**低法定刑从10年有期徒刑减为5年有期徒刑,即绑架罪“情节轻微”可判处5至10年有期徒刑和罚款。《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解释了修改绑架罪**低法定刑的原因,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刑法对绑架罪规定了较低的刑罚,不完全适合处理如此复杂的案件。此外,那些在绑架他人后自愿释放他人的人应该受到从轻处罚。因此,考虑到此类案件的实际情况较为复杂,适当提高量刑级别有利于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惩治犯罪。然而,声明草案中的声明可能误导司法人员,使其走向两个极端,即可能导致所有“主动释放人质”的绑架案件被视为“未成年人”,或仅“主动释放人质”被视为“未成年人”,而排除其他可被视为“未成年人”的案件。同时,绑架罪的停止形态与“情节轻微”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两者属于司法判决的不同阶段,不能混淆。
首先,增加对绑架的法律处罚符合国际立法
《刑法修正案(七)》修订了绑架的**低法定刑罚,并增加了“较轻”的法定刑罚范围,即情节较轻者可被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这一刑罚略重于普通抢劫罪的法定刑,符合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和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法规定。德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的刑法都充分考虑了现实生活中绑架罪案件的复杂性,设定了绑架罪的**低法定刑,设定了若干法定刑范围,一般将普通绑架罪的**低法定刑设定为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都规定如果行为人自愿释放人质,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可见,各国(地区)的刑法在普通绑架罪的法定刑配置中并没有规定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低刑幅度。此外,它们都规定自愿释放人质为“不太严重”且处罚较轻,以消除或减少被绑架者(人质)被杀害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