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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情节较轻的认定,绑架罪中“情节较轻”的辩证分析――基于对《刑法修正案(七)》第六条的思考

来源:绑架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23 11:30:04浏览60次

关键词:绑架罪;情节相对次要;停止形式;人质;刑法修正案 (7)

: 《刑法修正案(七)》第6条增加了绑架罪的“情节轻微”,并增加了较轻的法律处罚。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主动释放人质是确定“情节轻微”时要考虑的关键因素。此外,还应综合考虑影响绑架罪整体社会危害性的其他因素。因此,行为者释放人质的举措不一定必须被视为"轻微",行为者未能释放人质并不意味着不能被视为"轻微"。绑架罪的停止形态和“情节轻微”属于司法判决的不同阶段。基于刑法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绑架罪的停止形态不能认定为“情节轻微”,而只能适用刑法总则关于从轻处罚的规定。

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七)》。修正案第6条修改了绑架罪的**低法定刑,将**低法定刑从10年有期徒刑减为5年有期徒刑,即绑架罪“情节轻微”可判处5至10年有期徒刑和罚款。《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解释了修改绑架罪**低法定刑的原因,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刑法对绑架罪规定了较低的刑罚,不完全适合处理如此复杂的案件。此外,那些在绑架他人后自愿释放他人的人应该受到从轻处罚。因此,考虑到此类案件的实际情况较为复杂,适当提高量刑级别有利于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惩治犯罪。然而,声明草案中的声明可能误导司法人员,使其走向两个极端,即可能导致所有“主动释放人质”的绑架案件被视为“未成年人”,或仅“主动释放人质”被视为“未成年人”,而排除其他可被视为“未成年人”的案件。同时,绑架罪的停止形态与“情节轻微”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两者属于司法判决的不同阶段,不能混淆。

首先,增加对绑架的法律处罚符合国际立法

《刑法修正案(七)》修订了绑架的**低法定刑罚,并增加了“较轻”的法定刑罚范围,即情节较轻者可被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这一刑罚略重于普通抢劫罪的法定刑,符合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和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法规定。德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的刑法都充分考虑了现实生活中绑架罪案件的复杂性,设定了绑架罪的**低法定刑,设定了若干法定刑范围,一般将普通绑架罪的**低法定刑设定为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都规定如果行为人自愿释放人质,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例如,德国刑法第239a条规定"勒索俘虏罪应处以不少于五年的监禁",第239b条规定"凡劫持人质者应处以不少于五年的监禁"。其中,第239a条第4款也明确规定,"根据第49条第1款,法院可以处以较轻的刑罚,如果犯罪者放弃他打算达到的效果,受害者将回到他的生命周期。虽然结果的出现与行为者的行为无关,但只要行为者认真努力就足以达到结果。[1]《日本刑法典》第225条之二规定,“为赎金而犯的轻罪的法定处罚是无期徒刑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第228条规定,"如果囚犯在提起公诉之前赎罪并将被绑架或被劫持的人释放到一个安全的地方,将减轻处罚。"[2]《俄罗斯刑法典》第126条规定:"任何人绑架他人,应被剥夺自由不少于4年但不超过8年。 第126条的说明也明确规定:“任何人自愿释放被绑架者,如果其行为中没有其他犯罪成分,可以免除刑事责任。"[3]中国台湾地区《刑法》第347条第1款规定,"以勒索为目的绑架他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000年1月,台湾立法机关修订刑法时,鉴于惩罚普通俘虏的**低刑罚很高,在《台湾刑法》第347条中增加了一项(台湾《刑法》中的“项”相当于《mainland China刑法》中的“项”D)作为该条第5项,明确规定如果受害者因**项罪行而没有得到救赎而被释放,则刑罚应当减轻;如果受害者在赎罪后获释,他的刑期可能会减少。修正案的理由是,由于绑架勒索是一种非常恶劣的罪行,应该受到严厉惩罚。然而,为了考虑到受害者的人身安全,也希望犯罪者能够仁慈和悔过,他自愿释放受害者,并避免“杀害受害者”的悲剧,以保护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因此,只要囚犯被绑架索要赎金,不管受害者是否被赎回,如果受害者被释放,惩罚就会减轻。至于如何减轻已经得到的惩罚,将由法官决定。[4]

可见,各国(地区)的刑法在普通绑架罪的法定刑配置中并没有规定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低刑幅度。此外,它们都规定自愿释放人质为“不太严重”且处罚较轻,以消除或减少被绑架者(人质)被杀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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