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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司法认定,绑架罪的司法认定

来源:绑架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23 16:50:05浏览94次

绑架罪的司法认定

(一)绑架与非犯罪的界限

中国刑法第《刑法》条第239款规定,绑架和敲诈勒索罪,只要是以勒索财物或者其他非法要求为目的,就构成绑架罪,并且不受危害后果和情节的限制。因此,行为人的动机、绑架手段、敲诈勒索的内容、敲诈勒索的程度及其造成的危害后果是决定社会危害性的重要因素。

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如果受害者拖欠工资和债务,并索要少量超出工资和债务范围的钱,或因婚姻或家庭纠纷,一方拘留受害者并建议让儿媳回家等。不应该作为绑架罪处罚。如果被告甲和他的女朋友乙因爱情关系终止而分居,甲有一天在家里恐吓绑架了乙的弟弟丙,并立即打电话给乙的家人要求与乙见面。在绑架过程中,甲没有采取任何暴力手段,甲和丙相互认识。6小时后,丙没有造成任何人身伤害。另一个例子是被告C和D是同一家公司的雇员。

为了生意,我向丙借了2万元现金。丙一再要求偿还债务,丁没有归还,丁在生意上做得很好。这笔钱已经拖欠了四年了。丙非常生气,骗了丁的儿子去他家。然后他打电话给D,告诉D如果他不在两个小时内汇20,200元,就卖掉他的儿子。两个小时后,D没有寄钱,C释放了他的儿子。在此期间,丙没有对丁的儿子使用暴力或胁迫。上述两起案件在形式上均符合绑架罪的特征,但两个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在本质上显然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不应按罪论处。从犯罪的目的来看,两个被告都不是主要的非法目的。从犯罪手段来看,两个被告都没有采取严重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绑架措施。从有害后果来看,这两种情况都没有达到严重的有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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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应当承认,两名被告的行为显然是轻微的,对社会危害不大,不应作为犯罪受到惩罚。

(2)绑架与非法拘禁的区别

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的犯罪。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还要求敲诈勒索或其他非法要求。非法拘禁罪的构成只要求该行为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两者之间的界限很清楚,很好区分。然而,绑架和劫持人质案件在实践中应如何定性?笔者认为,以非法手段绑架人质强迫他人偿还债务的行为在表现形式上与绑架罪相似,但在本质上与绑架罪有很大不同。根本区别在于,绑架他人是为了获取自己的财产,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不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只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不符合绑架罪双重客体的要求,不构成绑架罪,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上述处罚是为了追债而绑架和拘留他人。然而,如果犯罪者为了非法债务而绑架和拘留他人,应该如何定罪?根据**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30日通过的《关于对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条的规定,行为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条第二百三十八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并以非法拘禁罪处罚。

在实践中如何处理超过债权数额的债权?例如,被告甲在一个村子里赌博,那个村子的村民乙欠了他一万元赌债。一天,甲绑架了乙的住所,与他人进行欧洲殴打,并强迫乙打电话给他的家人,用4万元赎回他。在乙的家人把所有的钱都给了甲之后,甲就让乙回家了。这种情况被定义为非法拘禁、非法拘禁和绑架或绑架。笔者认为,以数罪并罚是不合适的,因为行为人只实施了一种行为,一种行为不能构成数罪。以非法拘禁罪处罚此案也是不妥当的,因为甲勒索的钱比乙欠下的赌债高,而且高的部分更大。其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如果甲方勒索的金钱数额少于债务数额,则可以认定其主观目的不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在这种情况下,甲方要求的金额大于乙方所欠的赌债,且超出的金额较大。它的目的是夺取财产。此外,甲方对乙方采取了强制措施,因此,甲方的行为构成绑架罪。在实践中,如何确定超过债权数额的债权数额,笔者认为这类案件可以参考2000年**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而敲诈勒索1000-3000元数额相对较大,因为绑架罪和敲诈勒索罪都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性质相似,所以很容易理解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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