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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情节较轻的认定,绑架罪中“情节较轻”的辩证分析――基于对《刑法修正案(七)》第六条的思考

来源:绑架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23 11:30:04浏览60次

二。确定绑架罪“情节轻微”应考虑的因素

《刑法修正案(七)》关于对绑架从轻处罚的理由,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刑法明确要求行为人自愿释放人质不同,它采用了一种类型化的、抽象的和全面的规定——“情节较轻”。那么,刑法修正案第239条规定的“情节较轻”应当如何解释和判断呢?《刑法修正案(七)》通过后,**高人民法院和**高人民检察院没有对“未成年人犯罪”做出统一、权威的司法解释

对此,一些学者认为绑架罪中的“情节轻微”可能包括: (1)绑架后,主动释放被绑架人; (2)绑架后,控制权力的家庭成员在短时间内被抓获; (3)绑架后,家庭成员没有遭到毒打或虐待,甚至没有得到优待。(四)绑架后勒索的财物数额不大的; (五)其他表明行为人人身危险性不大、侵害受害人人身安全不严重的情形。[5]一些学者还从两个方面总结了“小情节”: (1)俘虏们自愿、安全地释放了人质而没有得到救赎;或者赎回后自愿安全释放人质,且赎回金额不大且无其他严重情节; (2)有“原因”(即“减轻情节”)的绑架,这种绑架与非法拘留、勒索和其他行为交织在一起,不会对人质造成人身伤害。[6]

毫无疑问,上述总结、概括和提炼基本上确定了绑架罪中“情节轻微”的认定方向,也为司法实践中准确、科学的认定提供了一些思路。然而,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这种概括和总结仍然难以应对现实生活中复杂多样的绑架犯罪。因为在确定是否属于“情节轻微”的绑架罪时,还有越来越复杂的因素需要我们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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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轻情节”中的“情节”主要是指不仅是决定绑架罪成立的主客观要件的基本事实,而且影响绑架罪的危害性的事实,包括客观事实和主观事实。换句话说,这些事实的存在并不影响绑架罪的成立,而是影响绑架罪刑罚的轻重。正如一些学者指出的那样,判断绑架罪“情节较轻”的依据是能够影响犯罪质量和严重程度的事实要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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