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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何罪,偷卖他人笔记本电脑应定何罪先前是否合法控制该电脑是定性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1 19:35:02浏览115次

案例:

冯某租了一栋房子,转租给了另一栋。冯某在某个地方住了一段时间后,在某个人的同意下,暂时与某个地方合住一处。

一天,俞出差,同意冯小刚使用他的笔记本电脑。5万元)。

出差期间,冯将笔记本电脑卖给魏,获利2000元。出差回来后,他发现自己的笔记本电脑不见了,并向警方报案。

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属于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冯某合法拥有一台笔记本电脑,但拒绝归还,应被判贪污罪。

评论:

原则上,盗窃是指行为人从受害人(财产所有人、占有人和持有人)的占有(控制)中秘密窃取公共和私人财产,而贪污是指行为人将他人合法占有的财产转化为非法占有。本案的特殊和复杂之处在于,被告非法处置了与受害人住所密切相关的受害人住所内的笔记本电脑,被告可以随意进出。因此,如何理解移动物品与固定场所以及被告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成为本案的关键。

一般来说,基于居住在房子里的权利,受害人仍然直接控制、占有和控制房子里的所有动产,包括笔记本电脑,也就是说,虽然受害人不直接持有和控制笔记本电脑,但他并没有失去对笔记本电脑的控制(占有和控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游客在入住酒店后非法占有酒店房间展示的贵重物品,保姆非法利用雇主不在的机会占有雇主家中的财产,这构成了盗窃而不是贪污。据此,被告人似乎利用(经受害人允许)自由进入受害人住所的机会,秘密非法处置受害人的笔记本电脑并拒绝归还,这与侵占罪客观方面的侵占罪并不完全相同,但本质上与盗窃罪相同,应判为盗窃罪。

然而,进一步的问题在于,在本案中,受害人允许并同意被告在出差期间使用其笔记本电脑,因此被告实际上暂时合法占有(控制、持有和控制)受害人的财产。本案中,被告人将笔记本电脑作为其所有人处分,不能返还,符合贪污罪的构成特征。因此,似乎可以说被告行为的性质是贪污而不是盗窃。

到目前为止,这个问题似乎已经到了死胡同,但事实上并非如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受害人是否授权被告使用自己的电脑,是否只允许被告在自己的房间内使用笔记本电脑上网,或者是否允许被告将笔记本电脑带到其他地方使用。如果受害者只允许被告在自己家里使用电脑,那么被告的行为是盗窃而不是贪污。如果受害人允许(或默许)被告将笔记本电脑带到任何其他地方使用,则被告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而非盗窃罪。

通过解决上述关键问题得出的结论有利于被告。由于笔记本电脑是便携式和可移动的,在本案中,被告可以合理地理解受害者的许可,因为受害者允许或默许在受害者的房间外使用笔记本电脑,这从一般的社会概念来看是合理的。这意味着对这个案件的事实有很大的怀疑。在这种情况下,应采用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更适宜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不宜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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