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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盗窃罪的既遂,盗窃罪的既遂的认定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9 14:55:02浏览70次

关于盗窃罪的成立,国外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一般是根据不同的盗窃罪类型来确定的。中国刑法理论并没有区分不同类型的盗窃罪进行讨论,一般认为是从与财产的接触开始的。

关于盗窃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理论、转移理论、隐匿理论、失控理论和控制理论

失去控制和控制。我们认为,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原则上应当失控,即只要被害人失去对自己财产的控制,无论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自己的财产,都应被视为既遂盗窃罪。因为盗窃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财产并不完全取决于犯罪者是否控制了财产,而是取决于受害者是否失去了对自己财产的控制。

犯罪者是否控制财产不能改变受害者的财产实际受到侵犯的事实。当然,受害者失去控制和行为者失去控制也可能是不一致的。

如果很难确定受害人是否已经失去对财产的控制,但如果可以确定行为人已经控制了财产,也应当确定盗窃已经完成。需要注意的是,在判断盗窃行为是否成立时,必须根据财产的性质、形状、大小、受害人对财产的占有以及行为人的盗窃行为做出判断。如果任何人都可以进入工厂,当工厂从原来的仓库或车间搬出时,工厂就完工了。如果工厂的入口和出口相当严格,并且入口和出口门必须被检查,那么只有财产可以被移出大门。另一个例子是间接盗窃。如果被使用的人控制财产,即使使用财产的人不控制财产,也应视为完成。该书认为,行为人对财产的实际控制是实现的标准的观点过于强调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而忽视了对合法利益的保护。人们过分强调盗窃的形式,但盗窃的本质却被贬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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