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2 09:15:02浏览77次
住在顺庆区京西镇的何某于2000年1月26日被顺庆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他于2007年2月10日被释放。
故事是这样的:2014年12月24日,被告何某与绰号“李思华”的男子合谋偷窃。经过讨论,两人共同驾驶一辆电瓶车前往南充市嘉陵区精英路嘉陵花园小区,等待盗窃受害人何牟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蓝黑相间的贝特电瓶车(价值2200元),被小区保安从监控中发现。
嘉陵法院认定被告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何某是入室盗窃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