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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盗窃罪量刑标准金额,团伙盗窃罪的认定(案例)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0 21:37:33浏览78次

1.盗窃犯罪的始作俑者和操纵者。它主要指那些发动和操纵犯罪分子的人,即那些向他人灌输盗窃意图、鼓励他人参与盗窃、操纵整个犯罪活动而没有盗窃意图的人。

2.盗窃犯罪的邀请者和收集者。主要指在团伙盗窃中活跃的律师和采集者。在一些相对固定的团伙盗窃犯罪中,每个小偷往往都有长期盗窃犯罪的意图。一般来说,没有启动或被启动的问题,每个小偷应该立即回应对方。然而,在这些窃贼中,他们盗窃的热情和主动性程度并不完全相同。这种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差异决定并影响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一般来说,盗窃团伙的律师或组织者是共同盗窃的积极分子和领导者,他们通常可以被认定为主犯。

3.在实施盗窃中起主要作用的罪犯。在共同盗窃中,不仅发起人和组织者可以成为盗窃的主犯,其他在共同盗窃中起主要作用的成员也可以成为盗窃的主犯。例如,在共同盗窃中给出建议和操纵盗窃犯罪的人;盗窃方法狡猾,盗窃技术熟练,在盗窃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的;那些在偷窃中特别活跃的人;等等。例如,有些小偷既不是发起者,也不是组织者,但在被他人邀请参与盗窃犯罪后,他们在共同盗窃中表现得尤为活跃和勤奋,在促进和实现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这方面,也应认定为主犯;

4、情节严重的教唆者。在教唆盗窃中,如果教唆犯的教唆情节严重,并在盗窃他人中起主要作用,则应视为主犯。如教唆品行良好的未成年人偷窃;对于那些不想偷或没有决心去偷的人,他们会一再怂恿和鼓励他们去偷。教唆、帮助或者出售赃物的;煽动、传授方法或者帮助隐藏、躲避攻击等。

由于对本案判决的描述不清楚,很难确定上述被告是哪一类主犯。然而,从本案所介绍的事实来看,本案应该属于团伙盗窃。在司法实践中,团伙共同盗窃一般没有主犯和从犯之分。通常,他们要么由主犯处理,要么不处理。我们认为这种做法值得研究。在盗窃罪中,很难区分主从,主要是因为在盗窃罪中,不是一个人或几个人总是主要群体,而是交叉邀请和聚集。在每一个具体的盗窃犯罪中,你可能是主要的群体,而他是主要的群体。我们认为,对于这种交叉邀请和纠察盗窃犯罪,仍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为主犯和从犯。区分这种主犯和从犯的标准主要是盗窃犯罪的引诱和纠察的数量和数量。如果一个窃贼邀请并聚集了其他人去偷窃,并且盗窃的价值占了整个盗窃的主要部分,那么这个窃贼就可以被认定为主犯。如果有招徕他人盗窃的案件,但招徕的数量少,盗窃的数额小,在整个共同盗窃中所占的比例小,则不能认定为共同盗窃的主犯。当然,对于那些真的很难区分主人和奴隶的人来说,他们也是可以区分的。然而,不区分主从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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