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3 11:00:05浏览63次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何某供认盗窃摩托车。据他说,出狱后,他整天无所事事,也没有经济来源,所以他开始偷摩托车。找到法国公开赛,为你整理盗窃的鉴定、量刑标准和其他相关内容。
一、盗窃罪的认定
1、盗窃罪既遂与未遂
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理论、转移理论、隐匿理论、失控理论、控制理论、失控加控制理论。“失控加控制”的说法是指当受害者失去对财产的控制,或者当犯罪者控制了被盗财产时,盗窃就完成了。受害者的失控和行为者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受害者失去控制意味着对行为者的控制。然而,二者之间也存在着缺乏统一性,即受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没有控制财产,这也应被视为既遂盗窃,因为本法的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而既遂盗窃与未遂盗窃的区别在于社会危害性的不同。就盗窃而言,伤害的程度不是犯罪者是否控制了财产,而是受害者是否失去了对财产的控制。因此,即使犯罪人不控制财产,只要受害者失去对财产的控制,盗窃将被确定为已完成,没有理由像企图那样惩罚它。
二、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盗窃、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解释》,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价值1000至3000元或以上的公共或私人财产。
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严重情节,是指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解释》,所谓的“巨额”是指个人盗窃价值3万元至10万元或以上的公私财产。
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指数额特别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形。根据《解释》,所谓的“巨额”是指个人盗窃价值30万元至50万元或以上的公私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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