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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虚拟财产怎么定罪,盗窃虚拟财产构成盗窃吗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3 14:50:03浏览106次

盗窃是指盗窃大量公共或私人财产或多次盗窃、入室盗窃、使用致命武器盗窃以及为非法占有目的盗窃公共或私人财产的行为。鉴于盗窃虚拟财产是否构成盗窃,我找到了一个小版本的法国公开赛,为您整理相关知识。

一、盗窃虚拟财产构成盗窃吗?

关于虚拟财产是否属于传统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发布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意见如下:在《解释》起草过程中,有意见提出,《解释》中应明确规定盗窃游戏币等虚拟财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根据研究,这种观点是不恰当的。对于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如果刑法确有必要,可以根据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计算机犯罪定罪处罚,而不应作为盗窃罪处理。

主要考虑:首先,虚拟财产与有形财产(如金钱和财产)以及无形财产(如电力和天然气)之间有明显的区别。将它解释为公共或私人财产,即盗窃的目标,超出了司法解释的管辖范围。其次,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对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当然适用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定罪量刑。再次,盗窃罪在网络虚拟财产盗窃中的应用会带来一系列棘手的问题,尤其是盗窃数额的认定,目前还缺乏公认的计算方法。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该罪的适用可以作为其犯罪进行处罚,从而实现罪刑相适应。 第四,从国外刑事立法和司法的角度来看,将盗窃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盗窃罪进行处罚的情况并不多见。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台湾在1997年修改刑法时,在第323条的动产范围中增加了“电磁记录”,并将盗窃罪适用于盗窃电磁记录的行为。然而,当2003年修订刑法时,它从动产的范围中删除了“电磁记录”。事实上,无论是1997年刑法修正案的颁布,还是盗窃电磁记录的行为,都是通过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特殊的计算机犯罪来处理的。其背后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可能是将虚拟财产归入传统财产的问题。

二、盗窃罪的量刑幅度是怎样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盗窃、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修订)。

根据《解释》,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价值1000至3000元或以上的公共或私人财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或抵扣税款的发票的盗窃将从25份开始。此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的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也应按照此范围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处以罚款的,按《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处以盗窃数额2倍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不能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判处罚金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下同)。

3至10年监禁

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谓严重情节,是指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解释》,所谓巨额是指个人盗窃价值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公私财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和抵扣税款的发票的盗窃从250份开始。其他严重情节是指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款,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主犯或者情节严重的共同犯罪的主犯; (二)盗窃金融机构; (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五)造成受害人死亡、精神障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灾、医疗资金和物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八)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此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的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最高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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