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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物,关于盗窃案件中赃物计价问题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4 13:35:01浏览140次

一、赃物估价的重要性和赃物数额的划分标准

《刑法》第151条规定,盗窃大量公私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152条规定,凡多次盗窃或盗窃大量公共或私人财产者,应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号决定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1984年11月2日第《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号法,所谓特别严重情节是指数额极其巨大的被盗财产以及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因此,被盗财产(即赃物)的数量是区分犯罪与非犯罪的一个重要标准。量刑的基本依据是认定盗窃公私财物为“数额巨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大”。因此,在处理盗窃案件时,对赃物的估价尤为重要。它将在打击犯罪、惩治罪犯中发挥重要作用,不可低估。

所谓“数额巨大”、“数额巨大”和“数额极大”的赃物在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1992年12月11日《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对其分类标准也有明确规定。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一般从300元至500元不等,在一些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从600元开始。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一般起价3000-5000元,在一些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起价6000元。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很大”,一般起价在2万至3万元之间,在一些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起价在4万元左右。

(4)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盗窃的情况下,盗窃的起点是400元“数额较大”,4000元“数额巨大”,3万元“数额极大”。

二、赃物(赃物)价格和金额的计算

如果被盗财产(赃物)不是现金,应该如何计算价格和金额?这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与定罪和判刑直接相关。一般来说,赃物估价的一般原则是,不让罪犯利用经济是合理的。要求包括: 第一,只计算赃物的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 第二是计算赃物的实际价格。根据当时的犯罪情况,当地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零售价采用中等价格计算,不按罪犯低价出售赃物计算,也不按高价出售紧俏物资计算; 第三,如赃物已被使用或价格难以确定,应要求有关部门根据其新旧程度进行鉴定,鉴定单位应出具证明(见附表)。具体定价原则基于《两高解释》的规定,即:

(一)赃物的价格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被告犯罪时类似货物的价格和地点以及下列核价原则分别以人民币计算:

1、商品流通,按市场零售价格的中间价计算;属于国家价格的,按国家价格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最高指导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和成品,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可根据生产过程中的实际阶段进行转化,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加工

6、金、银、珠宝及其他手工艺品(包括珠宝和器皿等)),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品商店不销售的,应当按照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计算。黄金和白银按国家价格计算。

7.外币按盗窃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销售价格计算。

8、不属于收藏三件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董、古书画等))按全国文物商店一般零售价格计算,或按国家文物部门批准的价格计算。

(二)盗窃有价付款凭证、有价证券、票证的,按下列方法处理:

1、持票人,不报告有价付款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据的损失,不论它们是否能立即兑现,均按票面价值和犯罪时应得的利息、奖金或奖品计算。股票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在失窃当日公布的股票平均交易价格计算。

2.记名可转让支付凭证、有价证券和有价证券,如果其票面价值已经确定并可以立即兑现,如活期存折、过期定期存折和金额已满的支票,以及无需证明程序即可提取的提单,应根据票面价值(利息应包括犯罪时赚取的利息)或可提取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不确定,但可以立即兑现(如加盖印章的空白支票等)。),应计算实际兑现的财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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