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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怎么判,盗窃游戏币等网络虚拟财产,可以认定为盗窃罪吗?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4 20:20:04浏览133次

一、网络虚拟财产不具有盗窃罪中“财物”的法律属性

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网络虚拟财产不应被纳入《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财产”范畴。盗窃网络虚拟财产不认定为盗窃,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其他犯罪论处。

从我国刑法的角度来看,作为盗窃的“财产”不仅限于实物,还包括无形财产,如电、气等。无论它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普通大众都认同它有价值,而且价值是可以客观衡量的。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含义,2009年6月4日生效的《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通知》定义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运营商发行的虚拟交换工具,由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的形式存储在网络游戏运营商提供的服务器中,并以特定的数字单位表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在发行企业提供的特定范围和时间内交换网络游戏服务。它以预付费预付卡、预付费金额或积分的形式用于网络游戏,但不包括在游戏活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

二、网络虚拟财产有以下几个明显特征:

1.价值特异性。某些网络虚拟财产只能存在于由特定服务器运行的游戏中,不能放在其他游戏中。没有特定的游戏,就没有价值。

2.价值是虚拟的,没有实质。它的经济价值是否存在取决于玩家是否主观地认为它有使用价值,以及它是否能在同一游戏的不同玩家之间进行交易。

3.不同玩家的价值差异不同,对非玩家没有价值。

从我国刑法的角度来看,虽然作为盗窃的“财产”不仅限于实物,还包括无形财产,如电、气等。然而,无论它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它们都具有相同的特征,即一般公众都认可它的价值,并且它的价值可以被客观地衡量。

相比之下,互联网上的虚拟财产明显不同于我国刑法中盗窃罪中的“财产”,不符合一般意义上的公私财产概念。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实际上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是一种虚拟的交换工具,不能成为盗窃的犯罪对象。

此外,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有那些被法律界定为犯罪的人才能被视为犯罪,那些没有被法律明确界定为犯罪客体的人不能被视为犯罪客体。目前,我国刑法和以往所有关于盗窃的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了“公私财产”,但没有将网络虚拟财产解释为盗窃对象。

从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和属性来看,网络虚拟财产的本质法律属性是电磁记录,即电子数据。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完全符合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犯罪构成,该罪的适用足以客观、全面地评价该行为的性质。

在寻找法国公开赛的小编辑时,他认为在网络上窃取虚拟财产不能被视为盗窃,而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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