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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数额认定标准,盗窃数额大小的认定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06 15:50:03浏览82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那么,盗窃数额大小的标准是什么呢?

根据2013年4月4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价值1000元至3000元、30000元至100000元、300000元至500000元的公私财物的,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极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结合社会保障情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实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跨区公共交通工具发生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的,按照受理案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确定。盗窃毒品和其他违禁品的,应当按照盗窃行为处理,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根据《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结合社会保障情况,在1000元至3000元、30000元至100000元、300000元至500000元的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实施“大额”、“大额”和“超大额”的具体标准。对具体案件中数额的认定应依照案件受理地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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