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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从轻,改装水表盗水盗窃罪获刑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07 08:10:02浏览89次

一滴水的价值不足以构成犯罪,但是通过改装水表,大量的水被盗也构成犯罪。下面是一个案例向你介绍被判刑的偷水案件,希望能给你一些启示。

2013年8月2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周、谢从广州市自来水公司盗窃自来水1840735立方米(估价为392076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以盗窃罪判处周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谢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万元。

同时,将周某超个人冻结存款中的110多万元返还给广州自来水公司,剩余差额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继续追回并返还给广州自来水公司。

自2002年起,周谋超承包经营广州市白云区桂龙自来水厂。他是厂长,谢谋初是工厂的员工。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从2011年开始,周谋超命令谢谋初改变小广州供水公司安装的水表读数,向工厂供水,从而降低应付水费。桂龙自来水厂销售水量的异常变化,引起了广州市自主企业的关注和高度重视。经过多次调查,他们基本掌握了对方盗窃供水的事实和手段。2012年2月21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谢谋初在被告人周谋超的指使下,再次在广州市白云区工商办事处附近更改水表读数,被广州市自来水公司会同广州市公安支队当场抓获,并缴获一批工具。被抓获后,谢一开始就供认了偷改水表的行为,同时认定周为教唆犯。 第二天,警察传唤周到派出所进行调查。

【延伸阅读】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

盗窃电、气、自来水等财物的,盗窃数额可以查证属实的,按照查证属实的盗窃数额计算;如果盗窃数量无法核实,盗窃金额应通过从盗窃前六个月的每月平均使用量中减去盗窃后仪表上显示的每月平均使用量来计算;如果正常使用少于失窃前六个月,失窃金额应根据正常使用期间的平均月使用量减去失窃后仪表显示的平均月使用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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