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08 09:05:01浏览130次
盗窃是指未经他人许可,以他们认为不会被及时发现或保存的方式获取财产或其他物质的行为。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的,这是“一个大数目”;2万元以上金额巨大;10万元以上的金额特别大。个人扒窃公私财物价值800元以上的;8000元以上;对于那些超过4万元的人,
二、一年内多次盗窃,以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未经司法机关处罚的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作案次数计算.
三、盗窃公私财物一千伍佰元以上或者扒窃六百元以上,具有下列情节的,视为“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1、在劳动教养、服刑期间盗窃的;
2.在缓刑考验期、假释考验期或者监外执行期间盗窃的;
3、教唆未成年人盗窃;
4、因盗窃被免除刑事处罚后两年内被盗窃的。
四、盗窃公私财物不满二千五百元或者扒窃不满一千元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
2、所有赃物,归还原主;
3、主动自首;
4、被迫参与盗窃活动,无赃或少赃;
5、其他未成年人,无害。
上海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个人盗窃价值超过2000元的公私财物是“较大的”;
个人盗窃价值超过2万元的公私财物是“一笔巨款”;
个人盗窃价值超过10万元的公共或私人财产是“非常大的”。
相关案例:
魏谋谋,男,1985年出生于安徽省某县,汉族,初中文化,来上海工作。2011年9月,他因盗窃被上海闵行区公安机关拘留。同年9月,经上海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他被逮捕,并被拘留在上海闵行区拘留中心。
案件经过:
2011年9月10日凌晨1点左右,牟伟在本市一家酒店工作时,从被害人李某处盗窃了一个钱包,内有2200元现金、3张银行卡、1张交通卡和1张身份证。2011年9月,被告牟伟在网吧上网时被上海市闵行区公安机关依法逮捕。事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收缴了部分赃款。家人得知魏被公安机关拘留后,委托该律师代理。通过这位律师的努力,家人在开庭前与受害者达成了谅解。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牟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他人处窃取了2200元,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魏某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起诉书经法院确认成立。法院接受了被告的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是魏的认罪和悔罪。据此,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67条第3款、第52条和第53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为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9月6日至2012年1月5日。罚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天内全额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书面上诉,应提交一份上诉申请书原件和两份副本。如果书面上诉获得通过,上诉申请书的原件和副本应送交法院的备案法院。
律师点评: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