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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量刑标准,山西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08 15:30:04浏览115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规定》)精神,结合山西省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情况,经联合研究,适用《刑法》第264条,在《规定》范围内,山西省具体实施额度标准确定如下:

 一、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二、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

三、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相关法律知识:

 所谓窃取是指违反受害人意愿,将他人拥有的财产转移给他人或第三方(包括单位)的行为人。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盗窃,但盗窃不能仅限于秘密盗窃,否则将导致不公平的处罚。中国《刑法》的第264条写道“盗窃公共或私人财产”,并没有说这是“秘密”。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3月17日)将“盗窃”解释为“秘密盗窃”。因此,我国刑法总则认为,盗窃需要秘密盗窃,即行为人因认为被害人不知道而获得秘密盗窃。然而,首先,演员的“自信”是主观的,而不是客观的。 第二,犯罪人完全有可能大胆地去犯罪地点“公开”拿东西,但没有人出来制止。根据一般理论,很难定罪。 第三,仅仅因为犯罪者“认为”他秘密或公开地决定了犯罪的性质,就很难对其定罪。 第四,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公开的”盗窃。因此,偷窃不需要“秘密”进行。

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管理关系的过程不是盗窃,如果它只是排除了其他人对财产的控制。盗窃的手段和方法没有限制。即使使用了欺骗手段,如果没有达到受害者基于错误的认知处置财产的程度,那就是盗窃。

 窃取是一种通过平和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第三人占有的过程,如果手段包含暴力,盗窃无法确定。

要成立盗窃,需要盗窃大量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较大数额”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需要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经济情况来确定。重复盗窃的依据是司法解释:“一年内在公共场所盗窃或扒窃三次以上的,视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然而,这太绝对了,需要通过综合各种因素来确定为“多重盗窃”。

 相关案例:

日前,莆仙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成功破获了一系列变压器盗窃案件。

涉案的六名嫌疑人一下子被抓获。成功破获两起抢劫案,11起变压器盗窃案,涉案金额超过30万元。

经过调查,刘等六人原来在莆仙县黑龙关镇的一个煤矿工作。因为这六个人都很懒,不能适应煤矿的艰苦工作,他们想到了偷窃。他们一个接一个地从煤矿辞职,一起实施了许多抢劫。盗窃团伙作案时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犯罪时配备了交通工具,而且车辆始终载有犯罪工具。目前,这六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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