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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共同盗窃中主从犯的认定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26 09:30:03浏览62次

共同盗窃中主犯和从犯的认定

共同盗窃的主犯和从犯的认定一直是共同盗窃中的一个难题。主犯和从犯的正确划分是正确量刑的前提。因此,深入研究并正确划分共同盗窃的主犯和从犯具有重要意义。

一、共同盗窃主体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所谓主犯是指“组织和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第九十七条的解释,本法所称的首要分子,是指组织、策划、指挥犯罪集团或者人群犯罪的犯罪分子。据此,主犯包括三种情况:1 .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和领导作用的主犯;2.组织、策划、指挥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3.在犯罪集团或普通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或犯有严重罪行的罪犯。由于盗窃罪一般不存在聚众犯罪的问题,一般只有两种主要的盗窃罪犯罪分子,即:1。在盗窃罪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主犯;2.在盗窃罪或者一般盗窃罪中起主要作用或者犯有严重罪行的犯罪分子。以下是对这两个主要罪犯的分别鉴定的一些讨论。

1.盗窃集团头目的识别。

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是组织和领导盗窃集团实施盗窃犯罪的首要分子,即盗窃集团组织者的首要分子。所谓组织者,就是寻找和招募犯罪分子,发动犯罪。所谓的领导者就是策划和指挥罪犯。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是盗窃犯罪集团的关键人物,组织和领导盗窃集团的所有活动,并主持赃物的分配。因此,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一般有三个特征: 第一,他们发起盗窃犯罪集团; 第二是领导盗窃集团的所有活动。 第三是处理盗窃集团成员的赃物。

在司法实践中,在认定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时,应当将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与盗窃集团的其他首要分子区别开来。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是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但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限于首要分子。在盗窃罪中,盗窃罪的关键要素、重要成员和主要实施者都可以是盗窃罪的主要实施者。也就是说,盗窃罪有两种主犯。

一个是盗窃集团的头目,通常被称为初犯(以下简称初犯)。 第二,其他主要罪犯。区分盗窃集团主犯和其他主犯的标准是:他们是处于组织领导犯罪的领导地位还是处于主要地位。在盗窃集团犯罪中处于组织领导地位的人是第一个犯罪分子。虽然它在盗窃集团犯罪中属于主体地位,但它并不处于主导地位,而是主犯,而不是初犯。

正确划分盗窃集团主犯与主犯的界限,对于正确认定犯罪、适用刑罚具有重要作用。根据《刑法》第26条第3款,"组织和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根据该集团所犯罪行受到惩罚"。该条第4款还规定,"对于除第3款所述之外的主犯,应根据他们参与或组织或指挥的所有犯罪予以处罚。从这一规定来看,盗窃集团主犯与其他主犯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是不同的。主犯应承担盗窃集团所犯罪行的全部责任,主犯只应承担其参与、组织或指挥的全部责任。因此,区分盗窃集团的主犯和主犯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必须特别注意

常见的盗窃犯罪。无论是谁发起并操纵了盗窃罪,都可以被视为盗窃罪的主犯。在共同盗窃中,我们应该注意并找出是谁提出了盗窃者的意图,是谁操纵了盗窃者的意图,从而正确区分共同盗窃的主要行为人。如江和马被盗,王和马都是从当阳城来的。1989年3月15日晚上8点左右,江对马晓燕说:“我到县向南阳王要摩托车,他没有借给我。我们今天去远安取他的摩托车。”马答应了。王随后驾驶雅马哈100摩托车,携带螺丝刀、钳子等作案工具。这匹马配有一把匕首。两人连夜逃到了远安县鸣凤镇城南铝制品厂。王告诉马,雅马哈100摩托车停在工厂的业务室,并告诉马去偷它。他在外面站岗。这匹马把门牙弯进了后墙的房间,偷走了价值2600元的雅马哈100型摩托车。在骑车回当阳的路上,王和马被安全巡逻队发现并抓获。本案中,王提出犯罪意图,将马带进犯罪现场,告知停车地点,命令马入室盗窃,自己看管。因此,在整个共同盗窃案中,王是共同盗窃案的始作俑者和操纵者,在共同盗窃案中起了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虽然王并没有直接偷车四处张望,但只是普通盗车的分工不同,并没有影响其主导地位。

第二个是偷窃的邀请者和收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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