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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量刑,怎样区分“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29 16:30:04浏览87次

一、从主体切入区分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

(一)从法律条文中寻找直观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任何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其单位的财产,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据此,可以确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来说,它包括:1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产,数额较大的;2.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产。涉及的金额相对较大。上述人员均为本单位正式注册或在职人员,或具有特定的职权、职务,或从事某些有实际内容的工作。他们可以利用职务之便夺取单位财产,成为侵占犯罪的犯罪主体。相对而言,盗窃罪只是一般主体,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

(二)从司法实践中完善相关主体

探讨劳动者(包括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等)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成为“职业犯罪”的主体。问题的实质实际上是研究——“利用职位”是否需要行为者与单位之间长期稳定的人事关系。笔者认为,职务犯罪与盗窃罪的根本区别,除了行为人非法占有单位财产外,还在于其“渎职”。这种“渎职”并不要求主体必须是本单位的正式员工,因为即使是用工制度甚至是劳动服务制度的员工在本单位也有自己的职责或处理的事项,即所谓的工作职责。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单位财产,除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外,其实质是“破坏信托利益”。

盗窃罪的客观表现是一般主体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二者之间不存在交叉性质的“信任”,而侵占罪的最终目的在于“利用职务之便”。

这种职位便利实际上是单位基于对个人的信任而创造的。因此,从法律利益的角度来看,它不仅侵犯了单位的公共财产,也践踏了社会的诚信。据此,我们可以认为,普通职工和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职工,包括合同工和临时工,如果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或者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具有“事实劳动关系”,就可以成为职务犯罪的犯罪主体。本案中,被告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及成都博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说明均可证明被告人刘宏斌是公司工作人员,任保安团队副组长的职务可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二、从客观方面区分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

侵占罪和盗窃罪最重要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自己的地位。首先,很清楚什么是“立场”。《辞海》将“职位”解释为“职位规定应担任的工作”。这本书有两个关键的含义:1。工作包括体力和脑力劳动;2、有“地位”,没有“权威”。只要它有一定的职位和一定的实际工作内容,包括管理职责和具体的业务活动。

(1)立法来源

我国古代刑法没有明确界定侵占罪,但其犯罪具有侵占罪的基本特征,这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法律。《汉书陈成传》(护卫长被盗)如春注:“法律,护卫长被盗,十金被弃。”《唐律》遵循了汉律的相关立法,在此基础上丰富了本罪的内容。《唐律流议》中有一段文字写道,“如果所有监管人员都在监狱里防盗并盗窃财产,他们将不得不盗窃二等和30件。

”明代的防盗规定与唐代基本相同,但防盗范围有所扩大。清代,尤其是清末,立法者借鉴国外相关规定,在《大清新刑律》中明确规定了侵占罪。该法第371条规定:"任何人在公务或业务过程中拥有共同财产或他人拥有的财产,用于侵害权力或其他物权,并侵犯权力或其他物权,应处以二至三级有期徒刑"上述规定已经具备了现代职务侵占罪的基本特征,即“掌管或处理”一个单位的公共财产,利用职务或职权夺取该单位的财产。

(二)现行法律规定

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立案标准 的规定(试行)》分别解释了贪污贿赂罪中“利用职务之便”的含义。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的权力和便利,掌管、管理和处理公共财产。“我们需要掌握这些关键词‘主管’、‘管理’和‘处理’。分管物业,主要是指单位领导在物业购买、分配、流动等方面的决策权。处理财产主要是指因履行职责而对单位财产进行接收、使用和控制的权力。财产管理主要是指对单位财产的保管和管理。掌握以上关键词,决定了我们能否从“利用职务之便”的客观方面准确理解各种犯罪手段。根据对上述法律规定的分析,仅利用个人对工作环境的熟悉程度非法拥有单一公共财产应被列入盗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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