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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案件,盗窃犯罪案件疑难问题解答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29 22:20:03浏览73次

1、如何认定入户盗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当识别“入室盗窃”时,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是“家庭”的范围。这里的“家”指的是住宅,它有两个特点:供养他人的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绝。前者是功能特征,而后者是场所特征。正常情况下,集体宿舍、旅馆、临时工棚等。不应被认定为“住户”,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他们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他们也可以被认定为“住户”。例如,一家农村杂货店,白天营业,晚上接待客人,如夜间入室盗窃,可被视为进入家庭。如果你一起租房,每个人有一个房间,客厅和卫生间是共用的。如果你溜进其中一个房间去偷东西,是否应该被认为是进屋,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果受害者的房间被锁起来只供个人使用,而犯罪者可以通过撬锁而被视为正在进入房子,相反,如果受害者非常信任合住者,并且房间是开着的,那么房子的特征就不明显,也就是说,被视为正在进入房子是不合适的。对于演员将木头插入房间并勾出财产的情况,有倾向性的意见是看演员是否完全进入房间,如果只是在窗外,就不适合被认为是进入房间。

第二,它是非法的目的“进入家庭”。进入他人住所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实施盗窃等犯罪。虽然盗窃发生在室内,但行为人并不是为了实施盗窃等犯罪而进入他人住所,而是打算在室内暂时实施盗窃,这不属于“入室盗窃”。例如,当受害者装饰房子,而建筑者发现财产并拿走时,就不应该把它看作是进入了房子。

2、如何认定携带凶器盗窃?

一是对“致命武器”的理解。“凶器”应该足以对他人造成伤害,即使只是破坏性的,也不应该被识别出来。如果它是一把枪或一个受控的切割工具,它被认为是相同的。其次,斧头、菜刀和螺丝刀是致命的,应该被视为“致命武器”,而皮带和绳子不应该被视为致命武器,因为一般人都可以携带它们。如果他们被视为携带致命武器,他们违背了立法的初衷。 第二是关于“携带”的理解。“携带”必须处于行动者的实际控制之下,并且可以随时取出。

例如,如果两个人偷东西,一个人带着凶器,另一个人不带凶器,而具体的执行者不携带凶器,就不应该把它视为“携带”。另一个例子是,如果一件武器不在包里,就不适合将它识别为“携带武器”。 第三,我们应该把握好携带与盗窃的关系。携带是一种手段,其目的是盗窃。杀人后偷窃时,不宜将其识别为携带。

3、如何认定扒窃?

一是“扒窃”行为有两个特征:

(1)位置特征,“扒窃”必须发生在公共交通或公共场所;

(2)客体的特征,当行为人在公共场所实施“扒窃”时,扒窃的客体是动产,他所获得的应当是他人携带的财物。其他人携带的物品不仅包括受害人放在身上的物品,如车上携带的包裹和行李中的物品,还包括放在他旁边的物品,这些物品可以在任何时候被控制,如移动电话和钱包,放在座位容易拿到的地方。例如,如果受害者把他的旅行包放在行李架上,而行凶者却放松了警惕,这就不应该被认为是扒窃。这种情况在实践中更为常见。其次,手段的保密性不是“扒窃”的必要条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盗窃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包括盗窃财物的手段必须是秘密的。然而,对于“扒窃”来说,偷窃的手段并不全是秘密。“扒窃”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或人群相对密集的公共场所,作案者经常在众目睽睽之下扒窃。与受害者以外的其他人相比,通常没有秘密可言。同时,相对于vi

4、如何认定和处理对所盗物品价值有重大认识错误?

在正常情况下,它被认为是有价值的,但实际上毫无价值。一般来说,它不被视为犯罪。它被认为是没有价值的,或者价值较高的东西价值较低。如果它回来了,就不被认为是盗窃。这不仅要由行为人的自白和辩护来决定,还要由行为人的主体性来决定,并从行为人的认识、时间、地点、受害人等方面综合把握。普通人能意识到的,应该假定演员也应该意识到。无论如何坚持不懈的盗窃被辩护,它主观上是广义的和故意的,推断它有一个被盗物品的价值的正确理解,并根据实际价值确定。如果我们从一个特定的角度来看,我们不会认识到它,直到它发生时,我们正在偷羊,以避免客观和主观的指责。例如,雇主欠保姆工资,保姆从雇主那里偷了价值12万元的手机,而保姆来自农村地区。根据公众的理解,他们对手机实际价值的主观看法是不正确的。如果根据实际情况,判处不少于10年的有期徒刑,显然不适合犯罪。法院最终判他有罪,并按较大数额判他缓刑。另一个例子是卖淫女沈与嫖客潘某商定了2000元的价格。潘带了一块价值12万元的贵重手表,沈顺手拿走了。确定沈的盗窃数额取决于他的生活经历和家庭背景,看看他是否有可能知道手表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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