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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和诈骗哪个罪严重,本案应定盗窃还是诈骗?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19 16:55:02浏览137次

案例:

被告杨树强在蓝桥公司从事会计等工作。2007年8月的一天,杨树强在办公室看到,一名向兰桥公司运送泥土和石块的个体运输商常金波,正在用收据与兰桥公司统计员毛彭辉等人核对账目。这种收据有三份,黑色的是存根,红色的是运输客户付款的收据,蓝色的是蓝桥公司为客户付款时用红色的支票。由于蓝桥公司无法及时付款,为了获得资金周转,一些运输商低价出售红莲,中间商低价收购后支付给蓝桥公司。毛、常金波核对红蓝联后,根据当时运输的土渣等物资的数量和价格,计算出应支付的总额,并列出明细清单,由客户支付给财务部。毛把检查过的文件钉在一起存放。当天中午,杨树强趁毛吃饭的机会,从他办公室的柜子里偷了59副红蓝对联,共计1364立方米,价值23188元。红蓝同盟分离后,蓝同盟被秘密地放回了毛彭辉留下的未付票据中。把红联带回家后,联系了买票的周燕,让他的兄弟被告杨树涛把票卖给周燕,得到了1.5万元。同年9月10日,被告杨树强又看到常金波、毛核对了付款单据。他利用毛彭辉的饭局偷了红蓝钞票。有些账单没有分开。另一部分分离后,蓝纸被退还给毛的未付蓝纸,红纸被带回家,允许他的妻子和被告陈以1.9万元的价格卖给。出售给周燕的这部分文件包括63份土渣文件:2007年8月5日前11份263平方米,3682元;8月5日后52份1206.5平方米,20510.5元。共12个抛石文件,435吨:2007年8月5日前392吨,金额5533.39元;8月5日后43吨,金额716.7元。 第二批被盗的红蓝联文件的另一部分,在杨树涛被抓获后,杨树强要求其他人将它们归还给蓝桥公司。这部分文件99份,面积2000多平方米,金额34000多元。

9月12日,毛与彭辉、常金波的和解完成后,这些文件被杨树强盗走。毛彭辉发现他记录的文件总数与常金波记录的总数不一致。他还发现一些未付款的蓝色文件有书籍装订的痕迹。他认定这些红墨水文件被盗,并向公安机关报案。警察于当月13日上午逮捕了杨树涛。当天上午,杨树强将第二张被盗、未售出的红蓝钞票送回兰桥公司。杨树涛承认,杨树强从公司偷了这些文件后,帮助出售了这些文件。9月17日,杨树强向公安机关自首,供认了盗窃文件的事实。杨树强的妻子陈于19日向公安机关自首,并供认了她帮助杨树强出售文件的事实。

事件发生后,上述文件被追回并返还给蓝桥公司,杨树强被盗的3.4万元资金被返还给周燕。

控辩双方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树强盗窃公司财产数额特别大,应当追究盗窃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树涛、陈、犯隐匿他人犯罪所得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树江、杨树涛、陈对公诉机关的起诉书无异议,均自愿认罪。被告杨树强的辩护意见是,杨树强构成欺诈。1.杨树强通过盗窃文件、返还对账文件和改变文件顺序等手段骗取财物。窃取文件是欺诈过程中的一个环节。

2.杨树强留着r

庭审后,法院认定被告杨树强从蓝桥公司窃取了带有车号和文件号的文件,并经核对后制作了一份清单。虽然他将被盗文件归还给了蓝桥公司,但他没有直接向蓝桥公司付款。主观上,他知道蓝桥公司可能会发现,无法支付现金,他仍然把红色文件卖给买方,以骗取现金。通过被告杨树涛、陈、将文件红联卖给购买人,获得大量财物,构成欺诈。辩护人认为杨树强的行为构成欺诈的辩护意见被采纳。被告人陈、杨树涛明知是赃物而帮助杨树江骗取财物,与杨树江共同犯罪。杨树强是主犯,应该根据他所参与的所有犯罪受到惩罚。杨树涛、陈是共犯,应依法从轻处罚。在审判中自愿认罪的三名被告可酌情从轻处罚。文件和现金已经归还,三名被告可能会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树强、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杨树强关于杨树强自首并返还文件和现金的辩护意见被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杨树涛的情节和悔改表现,缓刑的适用不再危害社会,可以暂缓执行。

评论:

在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盗窃罪,而法院在审判过程中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为三名被告共同犯罪,共同构成欺诈。

根据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大量公私财产或窃取更多公私财产的行为构成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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