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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杀人后拿走财物,乘临时看管房屋时机拿走财物应如何定罪?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24 17:00:09浏览57次

案例:

2002年10月,被介绍到一个城镇的贾家工作。贾家有一家商店。10月29日中午,贾一家来到村民家中举行婚宴。当他们离开时,他们命令Xi帮助保持房子和商店的良好状态。贾一家走后,趁家里人少,从店里没锁的抽屉里拿了2000元现金。当天下午,贾醉醺醺地回到家中,没有发现现金丢失。当晚,某借口离开贾家,发现现金不见了。贾某报了警。Xi花了2000元买衣服和其他东西,把钱挥霍掉了。2003年4月,Xi在一个建筑工地被捕,并供认了罪行。

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Xi以秘密手段为非法占有目的盗窃他人财产,数额巨大,构成盗窃。

第二种意见是,Xi代表他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

数额较大,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应当按照贪污罪处罚。

评论:

作者同意第一种意见。Xi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应作为盗窃罪处理。原因如下:

首先:Xi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他人遗忘物、埋藏物,拒绝返还或者交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代为保管是指对他人委托或者按照事实管理方式设立的他人财产的持有和管理。根据委托或者事实上的管理,占有和管理他人属于行为人所有的财产,是构成贪污罪的前提条件。本案中,Xi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取决于房屋所有人贾某是否将其房屋及店铺委托给Xi某保管,即贾某的房屋是否在Xi某的实际控制之下。这是侵占罪与盗窃罪在客观方面的重大区别。

贾和他的家人中午去附近的一个村民家举行了一个婚宴。他们口头上告诉Xi照看房子和商店,但没有给Xi一份房产和商店货物的清单。可见,贾并没有把的东西交给保管,而是让保管。监护权和监护权本质上是不同的。被保护的财产不在看守人的实际控制之下,被保护的财产不会被重新安置。另一方面,代表保管人的保管实际上控制着保管,并有权持有和管理他人的财产。Xi牟的职责是监视房屋和商店中的货物,防止外人进入、损坏和盗窃货物。

因此,贾的全部家当和财产不属于保管的财产,其非法占有不构成贪污罪。

第二:Xi的行为构成盗窃。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大量或多次盗窃公共或私人财产的行为。秘密盗窃是指犯罪嫌疑人以其认为财产的所有人、保管人或经办人不会发现的方式秘密窃取财产。秘密盗窃的手段有很多种,但是不管用什么手段,任何人因疏忽而盗窃他人的财产都是偷窃。秘密盗窃是盗窃的主要特征。本案中,Xi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贾某财产的意图,客观上利用了临时看守贾某房屋和店铺的便利。他的家人没有人从抽屉里偷偷拿走贾某的2000元现金,这是一大笔钱。Xi某怕被发现,找了个借口,晚上就离开了,不再在贾某家里工作。他的行为符合盗窃罪。Xi牟应该被判盗窃罪并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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